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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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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0.03 大麦(+):
10.03 Ba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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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3  大麦(+)

           10      种用

           90      其他

     

        大麦麦粒比小麦麦粒更为饱满,主要用作牲畜饲料、制麦芽;精碾或制成珠粒后,用于做汤或烹饪食品。

        青稞与大多数谷物不同,其稃与麦粒在生长过程中紧密相连,一般脱粒或扬簸不能使其分开。青稞为草黄色,两端较尖,只有在报验时仍未脱壳,才归入本品目;如果已脱壳,则归入品目11.04。脱壳需经过一种碾磨工序,这种碾磨有时将麦皮亦碾磨掉一部分。

        天生就无稃的大麦,如果未经脱粒或扬簸以外的其他加工,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发芽大麦(麦芽)、烘焙麦芽(参见品目11.07的注释)。

        (二)烘焙大麦(咖啡代用品)(品目21.01)。

        (三)在烘焙过程中从发芽麦粒分出来的麦芽新芽及其他酿造废料(粮食、啤酒花等的渣滓)(品目23.03)。

     

    子目注释:

    子目1003.10

    子目1003.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