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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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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5.04 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4 Fats and oils and their fractions, of fish or marine mammals, whether or not refined, but not chemically 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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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4  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0  —    鱼肝油及其分离品

           20  —    除鱼肝油以外的鱼油、脂及其分离品

           30  —    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本品目包括从某些鱼类(例如,鳕鱼、庸鲽鱼、步鱼、鲱鱼、沙丁鱼、鳀鱼、沙脑鱼等)或海生哺乳动物(鲸鱼、海豚、海豹等)的躯体、肝或废料中制得的油、脂及其分离品。它们都有一股独特的鱼腥味,难以入口,颜色为黄色到棕红色不等。

        鳕鱼、庸鲽鱼及其他鱼的肝脏所产的油富含维生素及其他有机物质,因而主要用于医药。鱼肝油不论是否通过辐照或用其他方法提高维生素含量的均归入本品目,但制成药品、经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用的应归入第三十章。

        本品目也包括“鱼硬脂精”。它是通过压榨及倾析冷鱼油所得的一种固体产品,为淡黄色或棕褐色,有鱼腥味,用于制造麂皮脂、润滑剂及低级肥皂。

        精制的鱼及海生哺乳动物油、脂仍归入本品目,但部分或全部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的除外(品目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