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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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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5.06 其他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6 Other animal fats and oils and their fractions, whether or not refined, but not chemically 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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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6  其他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本品目包括所有的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但品目02.09及本品目以前本章各品目所列的除外。因此,本品目包括除猪、牛、家禽、山羊、绵羊、鱼、海生哺乳动物以外的所有动物脂肪,以及除液体猪油、食用或非食用脂油、鱼油、海生哺乳动物油、羊毛脂油以外的所有动物油。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从马、河马、熊、兔、陆栖蟹、海龟等制取的脂肪(包括从这些动物的骨、骨髓及废料制取的脂肪)。

        二、牛脚油及类似油,用烹煮牛、马、绵羊的脚或胫骨所得的油脂通过冷榨制得。

        这类油呈米黄色,略带甜味,接触空气也不易变质,主要用作精密机械(例如,手表、缝纫机、火器等)的润滑剂。

        三、骨油,通过压榨骨脂或用热水处理骨头所制得,呈淡黄色液态,无气味,不易酸败,用于精密机械的润滑及皮张的整理。

        四、骨髓油,为白色或淡黄色产品,用于制药或制香料。

        五、蛋黄油,通过压榨或用溶剂从煮熟的蛋黄中制得,油清澈,金黄色或浅红色,有熟蛋的气味。

        六、海龟蛋油,为米黄色,无气味,用于食品。

        七、金蛹油,从蚕蛹制得,为棕红色,有非常难闻的特殊气味,用于制皂。

        本品目不包括:

        (一)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品目02.09或15.01)。

        (二)牛、绵羊或山羊脂肪(品目15.02)。

        (三)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品目15.04)。

    (四)主要同吡啶基组成的产品(通称为骨焦油,有时也称骨油)(品目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