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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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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1.02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11.02 Cereal flours other than of wheat or mes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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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2  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

           20  —    玉米细粉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小麦或混合麦细粉以外的其他谷物细粉(即碾磨第十章的谷物所得的细粉末)。

        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或荞麦的碾磨产品,如果符合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总注释),并且符合本章注释二(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可作为谷物细粉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

        本品目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这些粉用于制作品目19.01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

        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品目内(通常归入品目19.01)。

        本品目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品目18.06,低于40%的归入品目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