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 用品目07.13的干豆或品目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10 — 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
20 — 用品目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
30 — 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
一、用品目07.13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本品目包括以豌豆、菜豆、扁豆、豇豆或兵豆制得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主要用于做汤或豆泥。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脱脂大豆细粉(品目12.08)。
(二)稻子豆细粉(品目12.12)。
(三)以蔬菜细粉或粗粉为基料的汤料(不论液状、固体或粉状)(品目21.04)。
二、用品目07.14的西谷茎髓及植物根茎、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
这些产品是通过研磨或粗磨西谷茎髓或木薯干等所得。在制造过程中有些产品通常需要热处理,以清除其有害毒素。热处理会引起淀粉预胶化。
本品目不包括用以上原料制得的淀粉(应该注意,从西谷茎髓中制得的淀粉有时称为“西米粉”)。这类淀粉归入品目11.08。它与本品目的细粉可以区分开来,因为细粉不象淀粉那样,用手指搓捏时,不会发出轻微爆破声。品目07.14的西米、根或块茎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团粒也不包括在本品目内(品目07.14)。
三、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
第八章的水果或坚果用于制粉的主要品种有栗子、杏仁、椰枣、香蕉、椰子及罗望子果。
本品目也包括果皮粉。
但本品目不包括供预防或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罗望子果粉(品目30.04)。
本品目的产品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或乳化剂。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西谷茎髓(品目07.14)。
(二)名为珍粉的调制食品(品目19.03)。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谷 物
(1)
|
淀粉含量
(2)
|
灰分含量
(3)
|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
315微米
(4)
|
500微米
(5)
|
小麦及黑麦
大 麦
燕 麦
玉米及高梁
大 米
荞 麦
|
45%
45%
45%
45%
45%
45%
|
2.5%
3%
5%
2%
1.6%
4%
|
80%
80%
80%
-
80%
80%
|
-
-
-
90%
-
-
|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