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5.16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15.16 Animal or vegetable fats and oils and their fractions, partly or wholly hydrogenated, inter-esterified, re-esterified or elaidinised,whether or not refined, but not further prepared: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15.16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10  —    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20  —    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本品目包括用下列某一种化学方法改性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动、植物油、脂。

        本品目还包括用类似方法处理的动、植物油、脂的分离品。

        一、氢化油、脂

        所称氢化,是指在适当的温度和压力下并在催化剂(通常为细小镍粒)的存在下使油、脂与纯氢接触,提高脂的熔点及增加油的稠度,使不饱和甘油酯(例如,油酸或亚油酸等的甘油酯)成为高熔点的饱和甘油酯(例如,软脂酸、硬脂酸等的甘油酯)。氢化程度及产品的最终稠度要由加工时的条件如何和处理的时间长短来定。本品目包括不论是否经以下处理的这类产品:

        (一)部分氢化(包括这些产品要分离成糊状层及液状层),其效果是将不饱和脂肪酸的顺式转变为反式以提高其熔点。

        (二)全部氢化(例如,将油转化为糊状或固体脂)。

        最常见的氢化油是鱼油、海生哺乳动物油及某些植物油(棉子油、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豆油、玉米油等)。这类全部或部分氢化的油常用于制造品目15.17食用脂的配料,因为氢化不仅使油增加稠度,还可使油在空气氧化下不易变质,并能改善油的气味及味道。油经漂白,外表也更为雅观。

        本部分还包括通称为“乳白油”的氢化蓖麻油。

        二、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酸化的油、脂

        (一)相互酯化(或酯基转移)的油、脂。通过适当重排油、脂所含甘油三酯中的脂肪酸根,可以提高油、脂的稠度。使用催化剂可刺激酯的必要相互作用和重排。

        (二)再酯化的油、酯(也称酯化油、脂),即用甘油与游离脂肪酸混合物直接合成的或从精制过程中所得酸性油制成的甘油三酯。在甘油三酯中,脂肪酸根的排列与一般的天然油类排列不同。

        含有再酯化油的橄榄油归入本品目。

        (三)反油酸油、脂是经过加工,使未饱和脂肪酸根的顺式基本转为相应反式的一种油、脂。

        本品目包括上述各种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或已经脱臭,以及经过类似的精制加工,也不论是否可直接作为食品。但不包括经进一步加工(例如,改变组织及晶体结构)作食品用的氢化等油、脂及其分离品(品目15.17)。本品目也不包括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的油、脂及其分离品,其中超过一种油或脂发生改性的(品目15.17或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