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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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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16.01 Sausages and similar products, of meat, meat offal or blood; food preparations based on thes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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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本品目包括香肠及类似品,即将动物血或剁碎、绞碎的肉、食用杂碎(包括肠及胃)灌入肠子、胃、膀胱、皮或类似肠衣(天然或人造)内制成的食品。有的并无肠衣,仅压成香肠特有的形状,即圆条状或类似形状,其截面为圆的、椭圆的或矩形的(边角多少有点圆)。

        香肠及类似品可生可熟,不论是否熏制,还可加入脂肪、淀粉、调味料、香料等等。除此之外,还可含有相当大块(例如,一口量)的肉或食用杂碎。香肠及类似品不论是否切成片或用密封罐装,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以肉为基料的香肠及类似品(例如,法兰克福香肠、意大利香肠)。

        二、肝肠(包括家禽肝肠)。

        三、“黑肠”(血香肠)及“白肠”(浅色香肠)。

        四、猪小肠制的小香肠、熟的干香肠、大红肠及类似风味香肠。

        五、灌入肠衣或压成香肠特有形状的肉馅混合物、肉酱、肉冻及肉糜。

        本品目也包括某些以香肠为基料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三段)。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经剁碎或绞碎即灌入膀胱、肠或类似肠衣的肉,例如,腿肉卷(通常归入品目02.10或16.02)。

        (二)剁碎或绞碎但不含其他配料的生肉,不论是否已灌入肠衣(第二章)。

        (三)灌入通常不作为肠衣使用的肠衣状物品内的食品,但如无肠衣状物品时该食品仍然归入本品目的除外(一般归入品目16.02)。

        (四)煮熟后仅去骨的家禽,例如,火鸡卷(品目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