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11 — — 鲑鱼
12 — — 鲱鱼
13 — — 沙丁鱼、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
14 — — 金枪鱼、鲣鱼及狐鲣(狐鲣属)
15 — — 鲭鱼
16 — — 鳀鱼
17 — — 鳗鱼
18 — — 鲨鱼翅
19 — — 其他
20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鱼
— 鲟鱼子酱及鲟鱼子酱代用品:
31 — — 鲟鱼子酱
32 — — 鲟鱼子酱代用品
本品目包括:
一、经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煮的鱼;但应注意,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如果未再经其他方法制作,仍应归入品目03.05。
二、用醋、油等制作或保藏的鱼;腌泡鱼(用酒、醋等加调味香料或其他配料制作的鱼)。鱼香肠;鱼酱;鳀鱼酱及鲑鱼酱(用鳀鱼或鲑鱼加脂肪制成)等。
三、在品目03.02至03.05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经制作或保藏的鱼,例如,仅涂面浆或撒面包屑的鱼片,经制作的充精生殖腺及鱼肝,精细均化的鱼(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及经杀菌或消毒的鱼。
四、某些含鱼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五、鲟鱼子酱,用鲟鱼子制作而成。鲟鱼生长在某些地区(意大利、阿拉斯加、土耳其、伊朗及俄罗斯)的河流,主要品种有白鲟、希克普鲟(Schirp)、奥斯奥特鲟(Ossiotr)、塞鲁日鲟(Sewruge)。鱼子酱呈颗粒软块状,由2~4毫米直径的鱼卵组成,颜色由银灰至墨绿不等。气味强烈,味道稍咸。也有经压制的,即将其压制成均化膏状。有时制成细圆条状或装于小容器内。
六、鲟鱼子酱代用品,作为鱼子酱食用的产品,但不用鲟鱼子而用其他鱼子(例如,鲑鱼子、鲤鱼子、狗鱼子、金枪鱼子、鲻鱼子、鳘鱼子、圆鳍鱼子)制得。鱼子经洗涤、除净粘附器官、加盐,有时还压制或干制。这些鱼子还可加作料及色料。
所有上述产品不论是否装于密封容器,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未经制作、保藏或者仅经第三章所列方法制作、保藏的鱼子(即鱼卵及鱼精),但作为鱼子酱或鱼子酱代用品适合直接食用的鱼卵及鱼精除外(第三章)。
(二)鱼精及鱼汁(品目16.03)。
(三)鱼馅面食(品目19.02)。
(四)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料(品目21.03)。
(五)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品目21.04)。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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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一、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二、品目16.04或16.05项下各子目所列的是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俗名,它们与第三章中相同名称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种类范围相同。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过加工肉、食用杂碎(例如,脚、皮、心、舌、肝、肠、胃)、血、鱼(包括鱼皮)、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所得的食品。本章包括超出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产品,其加工方法列举如下:
一、香肠及类似产品的制作。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除外。
三、加工成精、汁,制成鲟鱼子酱或鲟鱼子酱代用品,表面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等。
四、精细均化及仅以本章所列产品为基料制成(即,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均化食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鱼等碎块和少量为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加入的配料。但是,均化本身并不是产品可作为第十六章食品归类的依据。
第二章或第三章的产品与第十六章所列产品的区分界限,参见第二章及第三章的总注释。
本章还包括由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与蔬菜、面条、调味汁等组成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但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按重量计超过20%的。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述产品的配制食品(例如,含肉和鱼),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配料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所述的重量,是指报验时配制食品所含肉、鱼等的重量,而不是配制前肉、鱼等的重量。但应注意,品目19.02所列的包馅食品、品目21.03所列的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和品目21.04所列的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仍应分别归入上述有关品目。
本章也不包括:
(一)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或食用杂碎的细粉及粗粉(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品目02.10)及鱼粉(品目03.05)。
(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粉及团粒(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及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及团粒(品目23.01)。
(三)以肉、杂碎、鱼等为基料的配制动物饲料(品目23.09)。
(四)第三十章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