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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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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0.05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40.05 Compounded rubber, unvulcanised, in primary forms or in plates, sheets or st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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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5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10      与碳黑或硅石混合

           20      溶液;子目4005.10以外的分散体

                   其他:

           91  — — 板、片、带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初级形状或板、片及带状的未硫化复合橡胶。

        所称“橡胶”的含意与本章注释一的相同,因此本品目包括已和其他物质混合的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质的再生品。

        根据本章注释五(一)款规定,品目40.0140.02不适用于任何在凝结前或凝结后混入其他物质的橡胶或复合橡胶,这些其他物质有: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活性剂(为制造预硫化胶乳所加入的上述物质除外)、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仅为起识别作用而加入的除外)、增塑剂或增量剂(油充橡胶所含的矿物油除外)、填料、补强剂、有机溶剂或任何其他注释五(二)款允许范围以外的物质。

        本品目包括:

        一、混入碳黑或硅石的橡胶(加或未加矿物油或其他助剂的)

        此类产品中包括以大约4070份碳黑对100份干胶的比例配制而成的碳黑母炼胶,市场上通常以大包出售。

        二、不含碳黑或硅石的复合橡胶

        这类橡胶中含有有机溶剂、硫化剂、促进剂、增塑剂、增量剂、增稠剂及填料(碳黑、硅石除外),有些还含有红土或蛋白质。

        上述两类橡胶的各种产品有:

        (一)复合胶乳(包括预硫化胶乳),只要其混合后并未具有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制剂的特性。

        因此本品目不包括胶乳清漆及涂料(第三十二章)。

        (二)未硫化橡胶与有机溶剂构成的分散体及溶液,用于制造浸渍制品或制成品的涂层。

        (三)复合橡胶与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重量为每平方米1500克以上,且所含纺织材料按重量计不超过50%的。

        这些产品通过压延或“粘结”,或者两种方法并用制成,主要用于制造轮胎、管子等。

        (四)其他复合橡胶的板、片及带,可用以修补轮胎及内胎(经热处理)、制造粘合补片、气密垫圈、橡胶粒及模制胶鞋底等。

        (五)准备硫化的复合橡胶粒,供模压之用(例如,用于制鞋工业中)。

        本品目的板、片及带(包括正几何形块)可以是经表面加工(印制、压纹、铣槽、起肋等)或仅简单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不论其是否具备制品的特征;但不得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的。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作为橡胶着色原料的含着色剂(包括色淀)的橡胶浓缩分散体(品目32.0432.0532.06)。

        (二)以胶乳或其他橡胶为基料制成近似糊状的产品,用作胶粘剂、漆工用填料或非耐火涂面制剂(品目32.14)。

        (三)以加有填料、硫化剂及树脂的橡胶溶液或分散体制成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以及用橡胶溶液和分散体制成的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水或粘合剂(品目35.06)。

        (四)品目40.01所列产品与品目40.02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品目40.02)。

        (五)混有新胶或加有其他添加剂并具有再生橡胶基本特征的再生橡胶(品目40.03)。

        (六)经表面加工以外的其他加工或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未硫化橡胶板、片及带(品目40.06)。

        (七)用橡胶粘合的平行纺织纱线构成的板、片及带(品目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