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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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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0.08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
40.08 Plates, sheets, strip, rods and profile shapes, of vulcanised rubber other than hard rub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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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8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

                   海绵橡胶制:

           11  — — 板、片、带

           19  — — 其他

                   非海绵橡胶制:

           21  — — 板、片、带

           2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一定长度的板、片及带(任一横截面尺寸超过5毫米的),或仅切成一定长度及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及带。

        二、正几何形块。

        三、杆及异型材(包括任何横截面形状的线,其任一横截面尺寸超过5毫米的)。异型材是经单一工序(一般是挤压)加工制成一定长度,并且从一端到另一端具有相同或重复横截面的产品,不论其是否切成一定长度的均归入本品目,但其所切成的长度不得小于横截面的最大尺寸。

        本品目的制品可以经过表面加工(例如,印制、压纹、铣槽、起肋),也可以是素色或着色(整体着色或表面着色)的。具有粘合面、用于窗框密封的异型材也归入本品目。本品目还包括成匹的橡胶铺地材料、橡胶地砖、橡胶门垫及其他橡胶制品,但这些物品应是仅通过把橡胶板、片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而制得的。

        对于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与纺织材料的复合制品(整体复合或表面复合)的归类,应按照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四的规定办理。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与其他材料的复合制品,如还保持橡胶的基本特征,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因此包括:

        一、泡沫塑料纺织物(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规定的)、毡或无纺织物与海绵橡胶复合制成的板、片、带,只要此类纺织材料仅起增强作用。

        在这一点上,无花纹、未漂白、己漂白或均匀染色的纺织物、毡或无纺织物,如仅附于板、片或带的一面, 可视作仅起增强作用;如果纺织物是有图案、印花或精心加工过的,以及特种织物,例如,绒面织物、薄纱或花边,则不视为仅起增强作用。

        如果是两面均覆有纺织物的泡沫橡胶板、片及条,则不论纺织物的性质如何,均不归入本品目(品目56.0256.0359.06)。

        二、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浸渍、涂布、覆盖或层压的毡,所含纺织材料按重量计在50%及以下的,或纺织材料完全嵌入橡胶的。

        三、完全嵌入橡胶中或两面均涂以或覆以橡胶的无纺织物,只要这些涂层或覆层不需从颜色的变化,而仅凭肉眼就可分辨出的。

        本品目不包括的主要货品有:

        (一)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品目40.10)。

        (二)具有斜角切边或模制边、圆角、网眼滚边、经其他加工以及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板、片及带,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从中切出正方形或矩形的物品)(品目40.1440.1540.16)。

        (三)与橡胶线合制的纺织物(第五十章至五十五章或第五十八章)。

        (四)品目56.0256.03的产品。

        (五)以泡沫橡胶为衬底的纺织材料地毯及毯料(第五十七章)。

        (六)轮胎帘子布(品目59.02)。

        (七)第五十九章注释四所规定的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品目59.06)。

        (八)与橡胶线合制的针织或钩编织物(第六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