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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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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17.04 Sugar confectionery (including white chocolate), not containing co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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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10  —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大部分通常可供直接食用的糖制食品。该类食品商业上为固体或半固体形状,统称为糖食或糖果。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含糖胶(包括甜味口香糖及类似品)。

        二、硬糖(包括含麦精的在内)。

        三、硬糖果、口香片、砂糖糖果、果仁糖、软糖、糖衣杏仁、拌砂软糖。

        四、蛋白杏仁糖果。

        五、喉片或止咳糖,主要含糖(不论是否加有明胶、淀粉或细粉等其他食物)及香料(包括具有药性的物质,例如,苯甲基醇、薄荷、桉树脑及吐鲁香脂)。但如果喉片或止咳糖所含具有药性的物质并非香料,而且其含量比例足以起到预防或治疗疾病作用的,应归入第三十章。

        六、白巧克力,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组成,绝不含可可(可可脂不应视为可可)。

        七、含蔗糖重量在10%以上的甘草精(饼状、块状、条状、锭状等)。如果制成糖食,不论是否加香料,也不论其含糖量多少,均归入本品目。

        八、糖果包装的果子冻及果子膏。

        九、以糖为基料但不含(或稍含)脂肪的糖膏,不仅可直接制作本品目的糖果,而且还可做本品目或其他品目产品的糖馅,例如:

        (一)用蔗糖、蔗糖浆、葡萄糖浆或转化糖浆制得的软糖膏,不论是否加香料,用于制软糖,或糖果及巧克力等的糖馅。

        (二)果仁糖膏,即糖、水及胶状物(例如,蛋清)的充气混合物,有时也加有少量脂肪,不论是否加有果仁、水果或其他适当的植物产品,用于制果仁糖或作巧克力的夹心馅等。

    (三)杏仁糖膏,主要用杏仁及糖制得,基本上用于制蛋白杏仁糖果。

    十、以天然蜂蜜为基料制成的糖食(例如,“哈尔瓦甜食”)。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蔗糖重量在10%及以下的甘草精(未制成糖果的)(品目13.02)。

        (二)含可可糖食(品目18.06)(可可脂在此不视为可可)。

        (三)糖渍蔬菜、果实、果皮等的糖食(品目20.06)及果酱、果子冻等(品目20.07)。

        (四)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糖果、口香糖及类似品(主要供糖尿病患者用);加有大量脂肪,有时还加有乳、果仁的糖膏,不适合供直接制糖食的(品目21.06)。

        (五)第三十章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