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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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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8.06 Chocolate and other food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co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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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31  — — 夹心

    32  — — 不夹心

    90  —   其他


    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橘皮等。

    巧克力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果子、酒等夹心的。

    本品目还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本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

    添加维生素的巧克力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1)白巧克力(由可可脂、糖及奶粉组成)(品目17.04)。

    (2)裹巧克力的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品目19.05)。

    ○  ○

    子目注释:

        

        子目1806.20    

        子目1806.20 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糖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子目1806.31

    本子目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块或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