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4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湿革(包括蓝湿皮):
11 — — 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
19 — — 其他
— 干革(坯革):
41 — — 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
4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牛科动物(含水牛)或马科动物的已去毛皮张,这些皮已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品目41.14)。
(二)经鞣制皮革或坯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或半硝处理的牛科动物(包括水牛)或马科动物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二)品目05.05或67.01的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带毛生皮或已鞣的带毛皮张(第四十三章);但下列动物的带毛生皮应归入第四十一章:牛(包括水牛)、马、绵羊及羔羊(不包括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或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山羊或小山羊(不包括也门、蒙古或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猪(包括野猪)、小羚羊、瞪羚、骆驼(包括单峰骆驼)、驯鹿、麋、鹿、狍或狗。
二、
(一)品目41.04至41.06不包括经逆鞣(包括预鞣)加工的皮(酌情归入品目41.01至41.03)。
(二)品目41.04至41.06所称“坯革”,包括在干燥前经复鞣、染色或加油(加脂)的皮。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再生皮革”,仅指品目41.15的皮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生皮(指个头较大的四足动物的皮,但不包括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毛皮)(品目41.01至41.03)。这些品目还包括本章注释一(三)和品目41.01至41.03所述的带毛的动物生皮。
鞣制之前,应先将皮张经过一系列预处理工序,包括在碱性溶液中浸泡(软化皮张并除去保藏时的盐分),去毛、脱肉(“刮肉”),然后除去在去毛工序中所残留的石灰及其他物质,最后进行漂洗。
品目41.01至41.03也包括经可逆性鞣制(包括预鞣)加工的不带毛生皮。这种加工可对皮张进行临时稳定化处理,以便进行剖层加工,并可临时防腐。在进行精加工之前,还需要进一步鞣制的皮张不能视为品目41.04至41.06的产品。
已经预鞣或进一步加工的带毛的皮张应按本章注释一(三)的规定不归入本章。
二、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皮张(品目41.04至41.06)。鞣制可使皮张不腐烂,提高其防水性能。鞣酸渗入生皮组织,与胶原质形成交联。这是一种不可逆化学反应,可使产品性质稳定,耐热、轻质、透气,同时使皮张容易成型、便于使用。
皮张可经“植物鞣制”(在装有某种木料、树皮、树叶等或其汁液的鞣池中鞣制)、“矿物鞣制”(用矿物盐,例如,铬盐、铁盐或明矾鞣制)或“化学鞣制”(用甲醛或某些合成化学品鞣制)。有时上述三种鞣法并用。用明矾与盐的混合物鞣制厚革,称为“匈牙利鞣法”,而在矾鞣中则使用盐、明矾、蛋黄及面粉的混合物进行鞣制。经过矾鞣的皮张主要用于制手套、衣服及鞋靴。
经鞣制或鞣制后进一步加工的皮张在贸易上称为“皮革”。鞣制后经干燥的皮革称为“坯革”。在半硝处理工序,可加入油脂或油以使坯革稍显润滑及柔软,也可在干燥前通过浸渍(例如,在鼓形圆桶中)对皮张进行复鞣或着色。
羊皮经油鞣及整理制成的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应归入品目41.14。
三、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经进一步加工的皮革(品目41.07、41.12及41.13)。在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皮革通常需作进一步处理(“加脂”)以清除表层疵斑,使之更加柔软及有更好的防水性等以供使用。这些工序包括软化、拉伸、削薄、搅打或使皮革表层变硬等处理,以及加油浸渍(“加脂”)。
皮革可再进一步加工,例如,采用表面着色剂或颜料着色、仿他种革的粒化或压花、上光、抛光、对肉面(有时粒面)磨光以产生绒面、打蜡、染黑、釉光、缎光、印花等。
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是生皮不经鞣制而用能保证其长期保存的方法制得的,即,将生皮加以柔化、去毛、刮肉、洗涤,然后绷紧固定在框架上,涂以含有白垩粉及苏打或熟石灰的粉浆,削刮至所需厚度,再用浮石磨平。最后可用明胶及淀粉加以处理。
质量较好的皮革称为“犊皮纸”,是用新生牛犊的皮制成的。这种皮用于精装书、重要文件或鼓面等。较厚的皮张(通常为大牛的皮)有时也用类似方法进行处理(较粗糙的产品称为“生牛皮”),用于制造机器零件、工具、旅行用品等。
四、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品目41.14包括品目条文列名并通过特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色的皮革。因此,本品目包括羊皮经油鞣及整理制成的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涂有一层清漆或大漆,或在皮革表面覆盖一层塑料膜的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以及表面涂有或覆盖金属粉末或金属箔的皮革(镀金属皮革)。
五、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粘合)皮革(品目41.15)。
六、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本品目不包括生皮或毛皮的边角料及类似废料。
皮张和皮革,不论是整张(即具有动物轮廓的皮张和皮革,但可去掉头、脚部分)、还是部分(例如,半边皮、肩皮、整张或半张背皮、腹皮、颊皮)、成条或成块的,均归入本章。但切成特殊形状的小块皮革应作为其他章的制品归类,特别是归入第四十二章或第六十四章。
剖层皮和剖层革应按整张皮或整张革的相应品目归类。剖层是将皮张水平片割为一层以上的过程,可在鞣制前或在鞣制后进行。剖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为均匀的厚度以便于加工,并制得更为一致的成品革。皮张的外层或粒面层,称为“粒面剖层皮”,通过环状带式刀片对皮张进行平整,可达到几毫米的精度;底层称为“肉面剖层皮”,其形状和厚度是不规则的。特别厚的皮张,例如水牛皮,可以得到数层剖层皮,但这种剖层皮的中间层在结构上没有外层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