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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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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9.01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9.01 Malt extract; food preparations of flour, groats, meal, starch or malt extract, not containing cocoa or containing less than 40 % by weight of cocoa calculated on a totally defatted basis,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food preparations of goods of headings 04.01 to 04.04, not containing cocoa or containing less than 5 % by weight of cocoa calculated on a totally defatted basis,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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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0  —    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20  —    供烘焙品目19.05所列面包糕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90  —    其他

     

        一、麦精

        麦精是通过浓缩麦芽水溶液制得。

        不论是块状、粉状或稍粘液状的麦精均归入本品目。

        加有卵磷脂、维生素、盐等的麦精,只要未成为第三十章的药品,仍归入本品目。

        麦精主要用于配制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营养食品或烹饪用品,并可用于制药。胶粘状的可不需进一步加工,直接用于烘烤食品或用于纺织工业。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17.04的含麦精糖食。

        (二)用麦芽制成的啤酒及其他饮料(例如,麦芽酒)(第二十二章)。

        (三)麦芽酶(品目35.07)。

        二、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40%

        本品目包括许多种以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为基料的调制食品,不论其所含的这些基料是否重量最重或体积最大,但这些基料构成了调制食品的基本特征。

        其他物质可作为辅料加入,例如,加入乳、糖、蛋、脂、油、酪蛋白、白蛋白、谷朊、香料、色料、维生素、果子或其他物质以增强其营养价值,也可加入可可,但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占整个食品含量应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

        应注意到,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食品除外(第十六章)。

        本品目内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一)所称“细粉”及“粗粉”,不仅指第十一章的粮食细粉及粗粉,还指各章所列植物质食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例如,豆粉。但不包括干蔬菜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品目07.12)、马铃薯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品目11.05)及干豆类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品目11.06)。

        (二)所称“淀粉”,包括未转变淀粉及预糊化或溶性淀粉。但不包括进一步加工的淀粉产品,例如,麦芽糖糊精。

        本品目的食品可以是液状,也可以是粉状、粒状、面团状或其他固体形状,例如,条状或盘状。

        这类调制食品通常通过用乳或水简单混合或煮开,就可制成饮料、稀粥、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营养食品等,也可用于做饼、布丁、乳蛋糕或类似食品。

        本品目的调制食品还可作为食品工业的中间产品。

        本品目主要包括:

        1.通过蒸发加了糖和细粉的乳所得的细粉。

        2.由蛋粉、奶粉、麦精及可可粉组成的调制食品。

        3.米粉香饼,由米粉、各种淀粉、甜橡果粉、糖及可可粉组成并用香草加味的调制食品。

        4.由谷物细粉与果子细粉(通常还含有添加的可可粉)或由果子细粉与添加的可可粉混合组成的调制食品。

        5.用奶粉和麦精(不论是否加糖)制成的麦精乳及类似食品。

        6.德式团子,其成分有硬麦粗粉、谷物细粉、面包屑、脂肪、糖、蛋、调味香料、酵母、果酱或水果。但以马铃薯细粉做基料的食品归入第二十章。

        7.揉好的面团,主要由谷物细粉加糖、蛋、脂肪、水果组成(包括已模制或已制成最终产品形状的)。

        8.在比萨饼基料(面团)的表面放上奶酪、西红柿、油、肉、鳀鱼等其他各种配料制成的未烘烤比萨饼。但预烘烤或已烘烤的比萨饼应归入品目19.05。

        除本章总注释列明不包括的食品外,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11.01或11.02的自行发酵及“膨胀”(预胶化)细粉。

        (二)未经调制的混合谷物细粉(品目11.01或11.02)、混合豆粉及混合果子粉(品目11.06)。

        (三)品目19.02的包馅面食及古斯古斯粉。

        (四)珍粉及其代用品(品目19.03)。

        (五)全熟或半熟的烘焙糕饼,后者需要进一步烘熟才能食用(品目19.05)。

        (六)调味酱及其制品(品目21.03)。

        (七)汤料及其制品或均化混合食品(品目21.04)。

        (八)人造植物蛋白产品(品目21.06)。

        (九)第二十二章的饮料。

        三、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5%

        本品目的食品不同于品目04.01至04.04所列的产品,它除含天然乳外,还含有品目04.01至04.04所不允许添加的配料。品目19.01包括:

        (一)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粉状或液状食品,除含乳以外,还含有添加的辅料(例如,谷物片、酵母)。

        (二)用某种物质(例如,油酸酯)替代一种或多种乳成分(例如,丁酸酯)制得的含乳食品。

        本品目的产品可含糖或可可。但本品目不包括具有糖食特征的产品(品目17.04)、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产品(品目18.06)及饮料(第二十二章)。

        本品目还包括制冰淇淋用的混合物及基料(例如,冰淇淋粉),但不包括用牛奶做基料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品目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