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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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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9.04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19.04 Prepared foods obtained by the swelling or roasting of cereals or cereal products (for example, corn flakes); cereals (other than maize (corn)) in grain form or in the form of flakes or other worked grains (except flour, groats and meal), pre-cooked, or otherwise prepared,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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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10  —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

           20  —    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30  —    碾碎的干小麦

           90  —    其他

     

        一、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所得的食品(例如,玉米片)

        本组包括用经膨化或烘炒处理变得松脆的谷粒(玉米、小麦、大米、大麦等)制得的一系列食品,主要用作加乳或不加乳的早餐食品。产品生产过程中或生产后可加入盐、糖、糖蜜、麦精、水果或可可(参见本章注释三及总注释)等。

        本组还包括用膨化或烘炒细粉或糠麸制得的类似食物。

        玉米片是用去皮和去胚芽的玉米粒,加入糖、盐及麦精,用蒸汽蒸软,然后轧成片状,最后在旋转炉内焙烤而得。小麦粒或其他谷粒也可用同样方法加工。

        爆米花及爆麦花也属于本组范围。它们的加工方法是将谷粒放入一加压的潮湿热箱内,突然减压并将谷粒射入冷空气中,谷粒即膨胀至原体积的好几倍。

        本组也包括把潮湿的谷粒(整粒或碎粒)通过热处理使其膨化,然后在这些食品撒上植物油、奶酪、酵母膏、盐和谷氨酸单钠混合而成的调味料所制成的咸脆食品。用油炸面团制成的类似食品不归入本品目(品目19.05)。

        二、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本组包括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与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这些产品(经常称作“穆斯利”)可含有干果、坚果、糖、蜜等。它们通常作为早餐食品。

        三、布尔古小麦(碾碎的干小麦)

        本组包括麦粒为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制作时将硬麦粒先煮熟,然后干燥、去壳或去皮、破碎、粗磨或精磨,最后筛选出大粒或小粒的布尔古小麦。布尔古小麦也可为完整麦粒状。

        四、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其他谷粒,但玉米除外

        本组包括速食谷粒或其他方法加工的谷粒(包括碎谷粒),因而,本组包括完全或部分煮熟后脱水从而改变米粒结构的大米。全煮熟大米只须泡入水中煮沸即可食用,而半煮熟大米则须煮沸5~12分钟方能食用。同时,本组包括在速食大米中加入了蔬菜、调味料等配料的产品,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其大米食品的特征。

        本品目不包括仅经第十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谷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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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裹糖或用其他方法制成含糖的谷物,其含糖比例已使其具有糖食的特征(品目17.04)。

        (二)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三)经制作供食用的玉米棒子及玉米粒(第二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