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19.04 Prepared foods obtained by the swelling or roasting of cereals or cereal products (for example, corn flakes); cereals (other than maize (corn)) in grain form or in the form of flakes or other worked grains (except flour, groats and meal), pre-cooked, or
otherwise prepared,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19.04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例如,玉米片);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玉米除外)、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细粉、粗粒及粗粉除外):
10 — 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
20 — 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30 — 碾碎的干小麦
90 — 其他
一、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所得的食品(例如,玉米片)
本组包括用经膨化或烘炒处理变得松脆的谷粒(玉米、小麦、大米、大麦等)制得的一系列食品,主要用作加乳或不加乳的早餐食品。产品生产过程中或生产后可加入盐、糖、糖蜜、麦精、水果或可可(参见本章注释三及总注释)等。
本组还包括用膨化或烘炒细粉或糠麸制得的类似食物。
玉米片是用去皮和去胚芽的玉米粒,加入糖、盐及麦精,用蒸汽蒸软,然后轧成片状,最后在旋转炉内焙烤而得。小麦粒或其他谷粒也可用同样方法加工。
爆米花及爆麦花也属于本组范围。它们的加工方法是将谷粒放入一加压的潮湿热箱内,突然减压并将谷粒射入冷空气中,谷粒即膨胀至原体积的好几倍。
本组也包括把潮湿的谷粒(整粒或碎粒)通过热处理使其膨化,然后在这些食品撒上植物油、奶酪、酵母膏、盐和谷氨酸单钠混合而成的调味料所制成的咸脆食品。用油炸面团制成的类似食品不归入本品目(品目19.05)。
二、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本组包括未烘炒谷物片制成的食品及未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与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这些产品(经常称作“穆斯利”)可含有干果、坚果、糖、蜜等。它们通常作为早餐食品。
三、布尔古小麦(碾碎的干小麦)
本组包括麦粒为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制作时将硬麦粒先煮熟,然后干燥、去壳或去皮、破碎、粗磨或精磨,最后筛选出大粒或小粒的布尔古小麦。布尔古小麦也可为完整麦粒状。
四、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其他谷粒,但玉米除外
本组包括速食谷粒或其他方法加工的谷粒(包括碎谷粒),因而,本组包括完全或部分煮熟后脱水从而改变米粒结构的大米。全煮熟大米只须泡入水中煮沸即可食用,而半煮熟大米则须煮沸5~12分钟方能食用。同时,本组包括在速食大米中加入了蔬菜、调味料等配料的产品,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其大米食品的特征。
本品目不包括仅经第十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谷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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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裹糖或用其他方法制成含糖的谷物,其含糖比例已使其具有糖食的特征(品目17.04)。
(二)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三)经制作供食用的玉米棒子及玉米粒(第二十章)。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品目23.09);或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19.01所称:
(一)“粗粒”是指第十一章的谷物粗粒;
(二)“细粉”及“粗粉”,是指:
1.第十一章的谷物细粉及粗粉;以及
2.其他章所列植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和11.06)。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四、品目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品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总 注 释
本品目包括通常用作食品的许多调制产品,这些调制产品直接从第十章的谷物、第十一章的产品、其他章的植物质食物粉(例如,谷物细粉、粗粒及粗粉、淀粉、果粉、其他植物粉)或品目04.01至04.04的货品制得。本章还包括糕饼点心及饼干,不论是否含细粉、淀粉或其他谷物产品。
对于本章注释三及品目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而计算出来。必须注意,所称“可可”,适用于各种形态的可可,包括膏状和固体形状。
本章不包括:
(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20%的调制食品(品目19.02所列包馅产品除外)(第十六章)。
(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品目18.06)。
(三)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及其他焙炒咖啡代用品(例如,焙炒大麦)(品目21.01)。
(四)非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至04.04所列产品为基料的奶制蛋糕、餐末甜点、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食用粉(通常归入品目21.06)。
(五)用细粉或淀粉专门配制的动物饲料(例如,狗食饼干)(品目23.09)。
(六)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