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63.09的旧帽类;
(二)石棉制帽类(品目68.12);或
(三)第九十五章的玩偶帽、其他玩具帽或狂欢节用品。
二、品目65.02不包括缝制的帽坯,但仅将条带缝成螺旋形的除外。
总 注 释
除下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包括帽型、帽坯、帽身及帽兜,以及各种各样的帽子,不论其用何种材料制成及用途如何(日用、戏剧用、化妆用、防护用等)。
本章还包括任何材料制成的发网及某些帽类专用的配件。
本章的帽类可带有各种材料(包括第七十一章所列材料)制成的各式各样的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动物用的帽类(品目42.01)。
(二)披巾、围巾、薄头罩、面纱及类似品(品目61.17或62.14)。
(三)明显穿戴过的帽类,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
(四)假发及类似品(品目67.04)。
(五)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六)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七)未装于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扣子、别针、徽章、羽毛、人造花等)(归入适当的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