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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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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疫苗);发酵粉:
21.02 Yeasts (active or inactive); other single-cell micro-organisms,dead (but not including vaccines of heading 30.02); prepared baking pow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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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疫苗);发酵粉:

           10  —    活性酵母

           20  —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

           30  —    发酵粉

     

        一、酵母

        本品目的酵母可以处于活性或非活性状态。

        活性酵母一般可引起发酵。它主要由某些种类(几乎全都是酵母菌属)的微生物组成,在酒精发酵时,这些微生物会成倍繁殖。根据充气工艺的不同,还可通过部分或全部防止发酵而制得酵母。

        活性酵母包括:

        (一)啤酒酵母,在啤酒发酵桶内形成,呈棕黄色膏状或固体,通常有啤酒花苦味及啤酒气味。

        (二)酿酒酵母,在酒厂中粮食、马铃薯或水果等发酵时产生,呈乳白色硬膏状,根据所蒸馏的产品不同,气味各异。

        (三)发面酵母,在特殊条件下用糖蜜之类的碳水化合物做培养基专门培养的酵母菌繁殖而得。商业上通常压成灰黄色饼状(压榨酵母)出售,这些产品有时有酒精味;也有以干状(一般为颗粒状)或液状出售。

        (四)培养酵母,一种实验室中培养的纯种酵母,可悬浮于蒸馏水、明胶或琼脂中。商业上通常以标定剂量装于密封容器内销售,以防污染。

        (五)种用酵母,从连续发酵工序的培养酵母中制得,用于繁殖商品酵母。商业上通常以压制的塑性湿润块状或悬浮液状出售。

        非活性酵母,用活性不够,因而有关工业不能再使用的啤酒酵母、酿酒酵母、发面酵母干制而得,供人食用(维生素B原料)或作动物饲料用。由于干酵母需求量日益增加,现在也有直接用专门培养的活性酵母来制造上述干酵母以适应需求。

        本品目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干酵母(例如,某些假丝酵母属酵母),它们不是用酵母菌属酵母制得的,而是用在含碳氢化合物(例如,汽油或石蜡)或碳水化合物的基质上培养的酵母干制而成的。这种干酵母特别富含蛋白质,用于动物饲料,通称为“石油蛋白质”或“酵母生化蛋白质”。

        二、其他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

        本类包括已死去的单细胞微生物,例如,死细菌及死的单细胞藻类,特别是在含碳氢化合物或二氧化碳基质中培养的已死单细胞微生物。这些产品蛋白质含量特别高,通常用于动物饲料。

        本组某些产品可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或动物饲料添加剂(例如,呈粉状或片状)加以出售,并可含有少量的赋形剂,例如,稳定剂及抗氧化剂。只要所加的上述成分未改变其作为微生物的特征,此类产品仍应归入本品目。

        三、发酵粉

        归入本品目的发酵粉由化工产品(例如,碳酸氢钠、酒石酸、碳酸铵、磷酸盐)混合而成,不论是否加淀粉。在适当的条件下,发酵粉会释放出二氧化碳,因而用于面团的发酵。市面上通常以零售包装(例如,小袋、听等)出售,名称也不一样(发酵粉、阿尔萨斯发酵剂等)。

        本品目主要不包括:

        (一)自发谷物细粉,例如,加有发酵粉的细粉(品目11.01或11.02)。

        (二)自溶酵母(品目21.06)。

        (三)培养微生物(酵母除外)及疫苗(品目30.02)。

        (四)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五)酶(淀粉酶、胃朊酶、粗制凝乳酶等)(品目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