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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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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21.03 Sauces and preparations therefor; mixed condiments and mixedseasonings; mustard flour and meal and prepared must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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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10  —    酱油

    20  —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30  —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90  —    其他


    一、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本品目所包括的制品,通常具有调味香料重的特点。它们用不同的配料(例如,蛋、蔬菜、肉、水果、细粉、淀粉、油、醋、糖、调味香料、芥末、香料等)制成,用于某些菜肴(肉、鱼、沙拉等)的调味。调味汁一般为液状,而调味制品一般为粉状,将其制成调味汁时只需加入乳、水等即可。

    调味汁通常在烹饪或提供食物时加入。调味汁可以赋予食物香味、润泽和鲜明的质感和色泽。调味汁也可作包裹食物的介质,例如,奶油鸡的白汁沙司。调料汁(酱油、辣椒酱、鱼露)既可作烹饪配料,又可作餐桌调味品。

    本品目也包括某些以蔬菜或水果为基料的调制品,它们主要为液体、乳浊液或悬浮液状,有时含有可见的蔬菜和水果屑粒。这些调制品与第二十章的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或水果不同,它们是用作调味汁,即用来作食物的配料或用来制作某些菜肴,但其本身不直接供食用。

    混合调味品不同于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混合调味品虽然也含有一种或多种归入第九章以外其他章的香料或调味料,但各种香料比例表明其基本特征已超出第九章所规定范围之外(参见第九章总注释)。

    现将本品目所包括的产品列举如下:蛋黄酱、沙拉油、荷兰式调味汁、波伦亚调味汁(由肉粒、番茄泥、调味香料等组成)、酱油、蘑菇酱油、辣酱油(通常用稠酱油作基料,注入加了香料的醋,然后加盐、糖、焦糖及芥末制成)、番茄沙司(用番茄泥、糖、醋、盐及调味香料制成)及其他番茄调味酱、芹盐(一种用食盐及精细研磨的芹菜子混合而成的盐)、某些制香肠用的混合调味品,以及第二十二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本品目还包括由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

    除在第九章及第二十章各品目已列名的以外,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汁(品目16.03)。

    (二)汤料及制品(品目21.04)。

    (三)水解蛋白质,主要为氨基酸和氯化钠的混合物,用作食品添加剂(品目21.06)。

    (四)自溶酵母(品目21.06)。

    二、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芥子细粉及粗粉是通过研磨及筛选品目12.07的芥子制得。原料有幽芥子、白芥子或两者的混合物。芥子粉不论是否研磨前脱脂或去皮,也不论其作何种用途,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用芥子细粉与少量其他配料(谷物细粉、姜黄、肉桂、胡椒等)混合制成的调制芥末,或用芥子细粉与醋、酿酒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制成的芥末酱。芥末酱可加盐、糖、调味香料或其他调味品。

    本品目主要不包括:

    (一)芥子(品目12.07)。

    (二)固定芥子油(品目15.14)。

    (三)芥子油饼,即从芥子提取固定油后所剩的产品(品目23.06)。

    (四)芥子精油(品目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