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22.02 Waters, including mineral waters and aerated waters,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 and other
non-alcoholic beverages, not including fruit or vegetable juices of
heading 20.09: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10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 其他:
91 — — 无醇啤酒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三所规定范围的无酒精饮料,它们不归入其他品目,尤其不归入品目20.09或22.01。
一、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本组主要包括:
(一)加甜物质或香料的矿泉水(天然或人造)。
(二)饮料,例如,柠檬水、橘子水、可乐,即加有水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的香味普通饮用水,不论是否甜的。香味剂中有时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这些饮料通常充入二氧化碳气体,用瓶子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本组主要包括:
(一)罗望子果饮料,加有水、糖并经过滤,可即供饮用。
(二)某些可即供饮用的饮料,例如,用乳及可可为基料制成的饮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可可、水果或香料的液状酸乳及其他发酵或酸化乳及奶油(品目04.03)。
(二)品目17.02的糖浆及品目21.06的加香料糖浆。
(三)水果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用作饮料(品目20.09)。
(四)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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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