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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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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22.02 Waters, including mineral waters and aerated waters,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 and other non-alcoholic beverages, not including fruit or vegetable juices of heading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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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10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    其他:

    91  — — 无醇啤酒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三所规定范围的无酒精饮料,它们不归入其他品目,尤其不归入品目20.09或22.01。

    一、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本组主要包括:

    (一)加甜物质或香料的矿泉水(天然或人造)。

    (二)饮料,例如,柠檬水、橘子水、可乐,即加有水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的香味普通饮用水,不论是否甜的。香味剂中有时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这些饮料通常充入二氧化碳气体,用瓶子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本组主要包括:

    (一)罗望子果饮料,加有水、糖并经过滤,可即供饮用。

    (二)某些可即供饮用的饮料,例如,用乳及可可为基料制成的饮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可可、水果或香料的液状酸乳及其他发酵或酸化乳及奶油(品目04.03)。

    (二)品目17.02的糖浆及品目21.06的加香料糖浆。

    (三)水果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用作饮料(品目20.09)。

    (四)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