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品目22.04的鲜葡萄酒和植物叶、根、果子等浸剂或芳香料浸剂制成的各种饮料(一般用作开胃酒或健身酒)。
本品目还包括添加了维生素或铁质化合物的上述饮料。这些饮料有时称为“保健饮料”,用于强身健体。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葡萄干和芳香植物或物料制得的酒(品目22.06)。
(二)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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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