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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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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3.08 动物饲料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及副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23.08 Vegetable materials and vegetable waste, vegetable residues and by-products, whether or not in the form of pellets, of a kind used in animal feeding,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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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08  动物饲料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及副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植物产品、植物废料和残渣以及植物原材料加工中在提取植物原材料的某些成分后所产生的副产品,如果可作为动物饲料,而且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又未列名,则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橡果及七叶树果。

        二、已脱粒的玉米芯;玉米秆及叶。

        三、甜菜叶或胡萝卜叶。

        四、蔬菜皮(豌豆或菜豆荚等)。

        五、水果废料(苹果或梨的皮或芯)及水果渣(压榨葡萄、苹果、梨、柑橘等所得),用于提取果胶的也包括在内。

        六、作为破碎芥子副产品的糠。

        七、用谷物或其他植物材料制咖啡代用品(或其精)所剩的残渣。

        八、通过浓缩生产柑橘属果汁所剩残液制得的副产品,有时称为“柑橘糖蜜”。

        九、水解玉米芯以制取2-糠醛所剩的残渣,通称为“水解玉米芯粉”。

        本品目产品可呈团粒状(参见本章总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