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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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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4.02 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24.02 Cigars, cheroots, cigarillos and cigarettes, of tobacco or of tobacco substi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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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2  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10  —    烟草制的雪茄烟

           20  —    烟草制的卷烟

           90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用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的大雪茄(包裹或未包裹)、方头雪茄、小雪茄及卷烟。其他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都不归入本品目(品目24.03)。

        本品目包括:

        一、含烟草的大雪茄、方头雪茄及小雪茄

        这些产品可全部用烟草制成,也可用烟草和烟草代用品混合制成,不论烟草及其代用品各自所占比例多少。

        二、含有烟草的卷烟

        本品目除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外,还包括用烟草和烟草代用品混合制成的卷烟,不论烟草及其代用品各自所占比例多少。

        三、用烟草代用品制的大雪茄、方头雪茄、小雪茄及卷烟。例如,用经专门加工既不含烟草,也不含尼古丁的某种莴苣叶制成的“卷烟”(“香烟”)。

    本品目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但用专门配制的某些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仍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