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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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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24.03 Other manufactured tobacco and manufactured tobacco substitutes; “homogenised” or “reconstituted” tobacco; tobacco extracts and ess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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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11  — — 本章子目注释所述的水烟料

    1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均化”或“再造”烟草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例如,制成的烟斗或卷烟用烟。

    二、咀嚼烟,通常是经高度发酵并加有大量香料。

    三、鼻烟,多少加有香料。

    四、制鼻烟用的加压或浸酒烟草

    五、制成的烟草代用品,例如,不含烟草的吸用烟混合品。但大麻之类的产品除外(品目12.11)。

    六、“均化”或“再造”烟草,将精细切磨的烟叶、烟草废料或粉末聚合而成,不论是否附在衬背上(例如,用烟柄的纤维素片做衬背),通常为矩形片状或条状,可整片使用(作为包皮)或切丝、切碎(作为烟丝)。

    七、烟草精汁,用潮润烟叶通过压力或用水煮废烟所提取的液汁,主要用于制杀昆虫或寄生虫的药物。

    本品目不包括:

    (一)尼古丁(从烟草提取的生物碱)(品目29.39)。

    (二)品目38.08的杀虫剂。



    ○  ○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

    本子目主要包括由烟草、糖蜜或糖的混合物组成的产品,用水果、甘油、芳香油及提取物调味(例如,"果味水烟")。本子目还包括不含糖蜜或糖的产品(例如,图巴克水烟或阿贾米水烟)。但本子目不包括用于水烟筒的、不含烟草的产品(例如,杰拉克水烟)(子目2403.99)。

    水烟筒还有其他名字,例如,“印度水烟袋”、“水烟管”、“阿拉伯水烟壶”、“埃及水烟管”或“水烟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