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5 大理石、石灰华及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表观比重为2.5及以上,蜡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块(+):
25.15 Marble, travertine, ecaussine and other calcareous monumental
or building stone of an apparent specific gravity of 2.5 or more,
and alabaster, whether or not roughly trimmed or merely cut, by sawing or otherwise, into blocks or slabs of a rectangular
(including square) shape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25.15 大理石、石灰华及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表观比重为2.5及以上,蜡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块(+):
— 大理石及石灰华:
11 — — 原状或粗加修整
12 — — 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20 — 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蜡石
大理石是一种硬质的石灰质石,结构均匀,颗粒精细,通常为结晶体,不透明或半透明。大理石常因含氧化矿物质而有各种不同的颜色(颜色纹理的大理石、条纹大理石等),但也有纯白色的。
石灰华是一种石灰质石,由疏松多孔的石层组成。
“埃卡辛”钙质石采自比利时,特别是埃卡辛地区的石场。该石为蓝灰色,晶体结构不规则,含有许多化石贝壳,断面呈现与花岗岩相似的粒状表面,因而有人称之为“比利时花岗岩”、“弗郎德花岗岩”或“小花岗岩”。
本品目包括其他类似的碑用或建筑用坚硬石灰质石,但其表观比重(即每1000立方厘米的实际千克数)须在2.5及以上。表观比重低于2.5的碑用或建筑用石灰质石归入品目25.16。
本品目还包括石膏质蜡石及石灰质蜡石,前者通常为白色的均匀半透明体,后者则为淡黄色的带条纹石料。
本品目仅限于列名的石料,报验时为原状、粗加修整或仅切、锯或用其他方法加工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块状、板状。粒状、碎片状或粉状的则归入品目25.17。
石块等如果经进一步加工,即经浮雕、用镐、锤、凿等修琢、砂光、磨光、抛光、切角等,归入品目68.02。制品的坯件亦应按此归类。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蛇纹石或辉绿石(一种硅酸镁石,有时也称为大理石)(品目25.16)。
(二)石灰石(通称为“石印石”,用于印刷工业)(天然状态的归入品目25.30)。
(三)明显用作马赛克砖或铺路石板的石料,不论是否制成本品目所列形状的(分别归入品目68.02或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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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2515.11
本子目所称“原状”,是指仅按石料天然解理面劈开的石块或石板,其表面通常起伏凹凸不平,一般还带有劈解石料时所用工具(铁挺、楔、镐等)的印记。
本子目也包括用镐或炸药等从原开石面上开采出来的不成型石料(粗石、毛石)。这些石料表面坑洼,凹凸不平,边缘不整,参差不一,而且常常带有开采时的印记(爆破孔、楔撬印等)。不成型石料用于修坝、建防浪堤和筑路基等。
现场开采或后来加工所产生的形状不规则的废石料(粗石、锯解废料等),如果体积较大,可供切割成材或建筑之用,则仍可归入本子目;否则应归入品目25.17。
所称“粗加修整”的石料,是指开采后经粗略加工成表面仍有些地方粗糙不平的石块或石板。上述加工包括用锤、凿之类的工具削去多余的突起部分。
本子目不包括切割成矩形(含正方形)的石块或石板。
子目2515.12
本子目所包括的石块或石板,必须是仅经锯解而成并在其表面能明显看到锯解(用钢丝锯或其他锯锯解)痕迹的。如果锯解得十分精细,这些痕迹就极不明显。对于这样的情况,可在石头上铺一张薄纸,然后用铅笔轻轻地平着往上涂。即使是很精细的锯解,用这种方法也往往可以拓出锯痕或极为精细的粒面。
本子目还包括不是用锯(例如,用锤或凿)加工成矩形(含正方形)的石块或石板。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注释:
一、除条文及注释四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包括原产状态的矿产品,或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用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货品,但不得经过焙烧、煅烧、混合或超过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围。
本章产品可含有添加的抗尘剂,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本章不包括:
(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品目28.02);
(二)土色料,按重量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70%及以上(品目28.21);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四)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五)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品目68.01)、镶嵌石或类似石料(品目68.02)及铺屋顶、饰墙面或防潮用的板岩(品目68.03);
(六)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或71.03);
(七)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钠或氧化镁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氯化钠或氧化镁制的光学元件(品目90.01);
(八)台球用粉块(品目95.04);或
(九)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品目96.09)。
三、既可归入品目25.17,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5.17。
四、品目25.30主要包括:未膨胀的蛭石、珍珠岩及绿泥石;不论是否煅烧或混合的土色料;天然云母氧化铁;海泡石(不论是否磨光成块);琥珀;模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片、条、杆或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及粘聚琥珀;黑玉;菱锶矿(不论是否煅烧),但不包括氧化锶;陶器、砖或混凝土的碎块。
总 注 释
正如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一般来说,本章仅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但不改变产品本身结构的洗涤)、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本章产品可经加热,以除去水分、杂质或达到其他目的,但此种热处理不应改变产品的化学或晶形结构。但是,除了品目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热处理(例如,焙烧、熔融或煅烧)是不允许的。据此,譬如,促使品目25.13及品目25.17的产品发生化学或晶形结构变化的热处理是允许的,因为这些品目的品目条文已列明可进行热处理。
本章产品可含有添加的防尘剂,其所加剂料并不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用于某种特殊用途。经其他方法加工的矿物(例如,通过再结晶法提纯的产品、将本章同品目或不同品目的矿物加以混合获得的产品、经模制或雕刻的产品等)一般归入以后的各章(例如,第二十八章或第六十八章)。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有关品目仍包括:
一、天然状态就已超出本章注释一所述加工方法的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纯氯化钠(品目25.01)、某些形状的精制硫(品目25.03)、陶渣(品目25.08)、熟石膏(品目25.20)、生石灰(品目25.22)及水凝水泥(品目25.23)。
二、其状况或加工方法虽然已超出本章注释一所允许范围,但在品目上已列名的货品。例如,毒重石(品目25.11)、硅质化石粗粉和类似的硅质土(品目25.12)及白云石(品目25.18)可经煅烧;菱镁矿及镁氧矿(品目25.19)可经熔凝或煅烧〔僵烧(烧结)或轻烧〕。对于僵烧(烧结)镁氧矿,为了便于烧结,可加入其他氧化物(例如,氧化铁、氧化铬)。同样,品目25.06、25.14、25.15、25.16、25.18及25.26的材料可用锯或其他工具修整或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板、块状。
对于既可归入品目25.17,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一律归入品目25.17。
本章不包括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