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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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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6.15 铌、钽、钒或锆矿砂及其精矿:
26.15 Niobium, tantalum, vanadium or zirconium ores and concent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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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15  铌、钽、钒或锆矿砂及其精矿:

           10  —    锆矿砂及其精矿

           90  —    其他

     

        通常归入本品目的锆矿砂主要有:

        一、斜锆矿,氧化锆。

        二、锆石及锆砂,硅酸锆(如果为宝石形态,锆石应归入品目71.03)。

        通常归入本品目的钽矿砂及铌(钶)矿砂有钽铁矿及铌(钶)铁矿(即铁锰的钽铌酸盐)。

        通常归入本品目的钒矿砂主要有:

        一、钒铅锌矿,碱式钒酸铅锌。

        二、绿硫钒矿,硫化钒。

        三、钒云母,铝镁钒硅酸络盐。

        四、钒铅矿,铅的钒酸盐及硫化物。

        熔融氧化钒,如果通过煅烧或焙烧以外其他方法处理后改变了基本矿物的化学成分或晶体结构的,不归入本品目(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

        本品目也不包括搪瓷生产上用作遮光料的微化锆砂(品目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