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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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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6.20 含有金属、砷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灰、渣除外):
26.20 Slag, ash and residues (other than from the manufacture of iron or steel) containing metals, arsenic or their comp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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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20  含有金属、砷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灰、渣除外):

               —    主要含锌:

           11  — — 含硬锌

           19  — — 其他

               —    主要含铅:

           21  — — 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

           29  — — 其他

           30  —    主要含铜

           40  —    主要含铝

           60  —    含有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

               —    其他:

           91  — — 含有锑、铍、镉、铬或其混合物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含有金属、砷(不论是否含有金属)或其化合物,以及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或金属或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品目26.18、26.19或71.12的灰、渣除外)。这些矿灰、残渣是处理矿砂或冶金中间产品(例如,锍)时所得或从不属机械加工金属的电解、化学或其他工序所得,在工业上,它们用于提取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基本原料。但机械加工金属所剩的废料及残旧破烂的金属制品碎料不包括在内(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而另一方面,机械加工有色金属时所产生的主要为氧化物的金属皮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包括:

        一、锍〔铜锍、镍锍或钴锍除外(第十五类)〕及炉渣或浮渣,例如,富含铜、锌、锡、铅等的渣。

        二、硬锌块,镀锌时浸锌所剩的残渣。

        三、制取或精炼金属后所剩的电解槽泥渣及电镀泥渣。

        四、蓄电池淤渣。

        五、金属电解精炼所产生的块状残渣,干的或浓缩的。

        六、生产硫酸铜所产生的残渣。

        七、处理含银矿砂所产生的杂质氧化钴。

        八、仅适合于提取金属或生产化工品的废催化剂。

        九、主要用于提取氯化镁的光卤石碱液残渣。

        十、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储罐的含铅汽油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包括四乙基铅及四甲基铅)以及铁的氧化物(因储罐生锈而产生)。这些淤渣实际上不含石油,一般用于回收铅或铅化合物。

        十一、熔炼锌、铅或铜时产生的烟道尘。一般来说,砷存在于熔炼铜及铅时产生的烟道尘当中,而铊则存在于熔炼铅及锌时产生的烟道尘当中。

    十二、熔炼锌、铅或铜时产生的矿渣、矿灰及残渣,通常为富含汞的氧化物、硫化物或含其他金属的汞齐。

        十三、含有锑、铍、镉、铬或其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这些灰、渣通常为加工(例如,热处理)含有上述金属的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十四、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品目26.21)。

        (二)主要含有石油的石油储罐的淤渣(品目27.10)。

        (三)第二十八章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四)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包括废或破的铂合金网催化剂及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废碎料)(品目71.12)。

        (五)机械加工第十五类的金属所产生的金属碎料。

    (六)锌粉(品目7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