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0 含有金属、砷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灰、渣除外):
— 主要含锌:
11 — — 含硬锌
19 — — 其他
— 主要含铅:
21 — — 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
29 — — 其他
30 — 主要含铜
40 — 主要含铝
60 — 含有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
— 其他:
91 — — 含有锑、铍、镉、铬或其混合物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含有金属、砷(不论是否含有金属)或其化合物,以及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或金属或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品目26.18、26.19或71.12的灰、渣除外)。这些矿灰、残渣是处理矿砂或冶金中间产品(例如,锍)时所得或从不属机械加工金属的电解、化学或其他工序所得,在工业上,它们用于提取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基本原料。但机械加工金属所剩的废料及残旧破烂的金属制品碎料不包括在内(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而另一方面,机械加工有色金属时所产生的主要为氧化物的金属皮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包括:
一、锍〔铜锍、镍锍或钴锍除外(第十五类)〕及炉渣或浮渣,例如,富含铜、锌、锡、铅等的渣。
二、硬锌块,镀锌时浸锌所剩的残渣。
三、制取或精炼金属后所剩的电解槽泥渣及电镀泥渣。
四、蓄电池淤渣。
五、金属电解精炼所产生的块状残渣,干的或浓缩的。
六、生产硫酸铜所产生的残渣。
七、处理含银矿砂所产生的杂质氧化钴。
八、仅适合于提取金属或生产化工品的废催化剂。
九、主要用于提取氯化镁的光卤石碱液残渣。
十、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储罐的含铅汽油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包括四乙基铅及四甲基铅)以及铁的氧化物(因储罐生锈而产生)。这些淤渣实际上不含石油,一般用于回收铅或铅化合物。
十一、熔炼锌、铅或铜时产生的烟道尘。一般来说,砷存在于熔炼铜及铅时产生的烟道尘当中,而铊则存在于熔炼铅及锌时产生的烟道尘当中。
十二、熔炼锌、铅或铜时产生的矿渣、矿灰及残渣,通常为富含汞的氧化物、硫化物或含其他金属的汞齐。
十三、含有锑、铍、镉、铬或其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这些灰、渣通常为加工(例如,热处理)含有上述金属的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十四、从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物中得到的、用于回收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品目26.21)。
(二)主要含有石油的石油储罐的淤渣(品目27.10)。
(三)第二十八章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四)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包括废或破的铂合金网催化剂及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废碎料)(品目71.12)。
(五)机械加工第十五类的金属所产生的金属碎料。
(六)锌粉(品目79.03)。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供铺路用的矿渣及类似的工业废渣(品目25.17);
(二)天然碳酸镁(菱镁矿),不论是否煅烧(品目25.19);
(三)主要含有石油的石油储罐的淤渣(品目27.10);
(四)第三十一章的碱性熔渣;
(五)矿物棉(品目68.06);
(六)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品目71.12);或
(七)通过熔炼所产生的铜锍、镍锍或钴锍(第十五类)。
二、品目26.01至26.17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品目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内。但品目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三、品目26.20仅适用于:
(一)在工业上提炼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基本原料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但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除外(品目26.21);以及
(二)含有砷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不论其是否含有金属,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或金属及其化合物。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2620.21所称“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是指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例如,四乙基铅)储罐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以及铁的氧化物。
二、含有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归入子目2620.60。
总 注 释
品目26.01至26.17仅限于下列金属矿砂及精矿:
一、其种类用于冶金工业中提炼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的金属、水银及品目28.44所列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实际上不用于冶金工业,以及
二、未经非冶金工业正常方法处理的。
所称“矿砂”,适用于含金属矿物。这些矿物与相关的物质共存于矿藏之中并被一起开采出来。同时还适用于在脉石中的天然金属(例如,含金属砂)。
矿砂极少未经冶炼前预加工就出售的。最重要的预加工是矿砂的精选。
品目26.01至26.17所称“精矿”,适用于用专门方法部分或全部除去异物的矿砂。这样做是因为异物有可能影响日后的冶炼或增加运输费用。
品目26.01至26.17的产品可经过包括物理、物理—化学或化学加工,只要这些工序在提炼金属上是正常的。除煅烧、焙烧或燃烧(不论是否烧结)引起的变化外,这类加工不得改变所要提炼金属的基本化合物的化学成分。
物理或物理—化学加工包括破碎、磨碎、磁选、重力分离、浮选、筛选、分级、矿粉造块(例如,通过烧结或挤压等制成粒、球、砖、块状,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粘合剂)、干燥、煅烧、焙烧以使矿砂氧化、还原或使矿砂磁化等(但不得使矿砂硫酸盐化或氯化等)。
化学加工(例如,溶解加工)主要为了清除不需要的物质。
本品目不包括经煅烧或焙烧以外其他处理后改变了基本矿砂的化学成分或晶体结构的精矿(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也不包括由于多次物理变化(分级结晶、升华作用等)制得的几乎纯净的产品,即使其基本矿砂的化学成分并未发生变化。
品目26.01至26.17的矿砂在商业上用于提取:
(一)第七十一章所述的贵金属(即,银、金、铂、铱、锇、钯、铑或钌)。
(二)第十五类所述冶金工业的贱金属〔即,铁、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钴、铋、镉、钛、锆、锑、锰、铬、锗、钒、铍、镓、铪、铟、铌(钶)、铼、铊〕。
(三)品目28.05的水银。
(四)品目28.44的金属。
在某些情况下,矿砂用于提取锰铁或铬铁之类的合金。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含有一种以上矿物的矿砂及精矿,应根据归类总规则第三条(二)款或(三)款归入品目26.01至26.17中的相应品目。
品目26.01至26.17不包括:
(一)虽含上述金属,但属以下情况的矿砂:
1.其他品目已经列名的,例如,未焙烧黄铁矿(品目25.02)、天然冰晶石及天然锥冰晶石(品目25.30)。
2.所含金属无商业提炼价值的,例如,土色料、明矾石(品目25.30)、宝石或半宝石(第七十一章)。
(二)报验时为用于提炼镁的矿物,即白云石(品目25.18)、菱镁矿(品目25.19)及光卤石(品目31.04)。
(三)品目28.05所列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即,锂、钠、钾、铷、铯、钙、锶及钡)的矿物;含盐的上述矿物(品目25.01)、重晶石及毒重石(品目25.11)、菱锶矿、天青石、冰洲晶石及霰石(品目25.30)。
(四)从其脉石或杂矿石中分选出来的天然金属(例如,金属块或金属粒)及天然合金,它们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五)品目25.30的稀土金属矿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