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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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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7.04 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制成型;甑炭
27.04 Coke and semi-coke of coal, of lignite or of peat, whether or not agglomerated; retort car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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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04  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焦炭及半焦炭,不论是否制成型;甑炭

     

        焦炭是在无空气存在下干馏(或碳化、气化)煤、褐煤或泥煤制得的固体产物。它用各种质量的烟煤在炼焦炉内炼得。

        半焦炭是低温干馏煤或褐煤制得。

        本品目的焦炭及半焦炭可经粉化或粘聚。

        甑炭(气碳)是一种质硬、色黑、易碎的碳,敲之有金属响声,是从煤气厂或炼焦炉内所得的一种副产品。它积聚于炉壁或甑壁上,通常为不规则团块状。这些团块的表面根据甑的形状不同,可为平面或略呈弧形。

        在某些国家,甑炭被称为“人造石墨”,但将品目38.01的人工生产的石墨称为人造石墨才更为确切。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沥青焦及石油焦(分别归入品目27.08或27.13)。

        (二)电气用甑炭制品(品目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