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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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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7.03 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67.03 Human hair, dressed, thinned, bleached or otherwise worked; wool or other animal hair or other textile materials, prepared for use in making wigs or th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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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03  经梳理、稀疏、脱色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除经简单洗涤、清洁或按长度分拣(但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及废人发(品目05.01)以外,本品目包括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例如,稀疏、脱色、染色、成波纹形或卷曲的人发)后用于制须发(例如,制造假发、卷发或假辫)或其他物品的人发。

        所称“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制假发及类似品或玩偶头发的羊毛、其他动物毛(例如,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西藏山羊毛)及其他纺织材料(例如,化学纤维)。经加工作上述用途的产品主要有:

        一、通常为羊毛条或其他动物毛条在两条平行的细绳上交织,外观象一缏条的物品。这些物品(称为“绉纱带”)报验时一般有相当的长度,重约1千克。

        二、制成小束的波纹(卷曲)纺织纤维条,每束为14~15米长,重约500克。

        三、用经整体染色的化学纤维对折成簇,在折叠的两端用约2毫米宽的纺织纱线机织编带捆在一起的“纬纱”。这些“纬纱”外观象一长段流苏。

        成团、成丝束状或经纺前加工的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纤维应归入第十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