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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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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7.07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
27.07 Oils and other products of the distillation of high temperature coal tar; similar products in which the weight of the aromatic constituents exceeds that of the non-aromatic constitu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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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07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

    10  —    粗苯

    20  —    粗甲苯

    30  —    粗二甲苯

    40  —    萘

    50  —    其他芳烃混合物,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括损耗)在65%及以上(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

    —    其他:

    91  — — 杂酚油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用稍宽馏分的高温煤焦油精馏制得的油及其他产品,这类煤焦油能产生以芳族烃及其他芳族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

    上述油及其他产品包括:

    (一)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及溶剂石脑油。

    (二)萘油及粗萘。

    (三)蒽油及粗蒽。

    (四)酚油(酚、甲酚、二甲苯酚等)。

    (五)吡啶、喹啉及吖啶碱。

    (六)杂酚油。

    二、以芳族成分为主的类似油及产品,通过精馏低温煤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制得或通过汽提煤气、加工石油或其他方法制得。

    本品目包括粗制或精制的上述油及产品,但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纯净化合物或商品纯化合物(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是通过对焦油进一步精馏或用其他方法加工制得。对于苯、甲苯、二甲苯、萘、蒽、酚、甲酚、二甲苯酚、吡啶及某些吡啶衍生物,品目29.02、29.07及29.33注释的有关部分列有其纯度的具体标准。

    木焦油归入第三十八章。

    本品目不包括苯或萘烷基化后具有相当长支链的混合烷基苯或混合烷基萘(品目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