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7 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
10 — 粗苯
20 — 粗甲苯
30 — 粗二甲苯
40 — 萘
50 — 其他芳烃混合物,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括损耗)在65%及以上(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
— 其他:
91 — — 杂酚油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用稍宽馏分的高温煤焦油精馏制得的油及其他产品,这类煤焦油能产生以芳族烃及其他芳族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
上述油及其他产品包括:
(一)苯、甲苯、混合二甲苯及溶剂石脑油。
(二)萘油及粗萘。
(三)蒽油及粗蒽。
(四)酚油(酚、甲酚、二甲苯酚等)。
(五)吡啶、喹啉及吖啶碱。
(六)杂酚油。
二、以芳族成分为主的类似油及产品,通过精馏低温煤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制得或通过汽提煤气、加工石油或其他方法制得。
本品目包括粗制或精制的上述油及产品,但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纯净化合物或商品纯化合物(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是通过对焦油进一步精馏或用其他方法加工制得。对于苯、甲苯、二甲苯、萘、蒽、酚、甲酚、二甲苯酚、吡啶及某些吡啶衍生物,品目29.02、29.07及29.33注释的有关部分列有其纯度的具体标准。
木焦油归入第三十八章。
本品目不包括苯或萘烷基化后具有相当长支链的混合烷基苯或混合烷基萘(品目38.17)。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品目27.11;
(二)品目30.03及30.04的药品;或
(三)品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品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
然而,它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废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以及
(三)水乳浊液状的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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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一、子目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千克的煤。
三、子目2707.10、2707.20、2707.30及2707.4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及“萘”,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或萘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2710.12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1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0%及以上的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
五、品目27.10的子目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煤及其他天然矿物燃料、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这些油的蒸馏产品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获得的类似产品,也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本章的货品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精制的;除甲烷及丙烷以外,其余的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应归入第二十九章。对于某些这类化合物(例如,乙烷、苯、酚、吡啶),品目29.01、29.07及29.33的注释列有其具体纯度标准。甲烷及丙烷,即使是纯净的,也归入品目27.11。
本章注释二及品目27.07所称“芳族成分”,是指含有芳香素的整个分子(不论其侧链多少及长短)而不是仅指这些分子的芳香部分。
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二)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品目33.03至33.07)。
(三)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品目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