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2 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及其制品,但品目68.01的货品除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镶嵌石(马赛克)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人工染色石粒、石片及石粉:
68.02 Worked monumental or building stone (except slate) and articles thereof, other than goods of heading 68.01; mosaic cubes and the like, of natural stone (including slate), whether or not on a
backing; artificially coloured granules, chippings and powder, of
natural stone (including slate: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68.02 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及其制品,但品目68.01的货品除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镶嵌石(马赛克)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人工染色石粒、石片及石粉:
10 — 砖、瓦、方块及类似品,不论是否为矩形(包括正方形),其最大表面积以可置入边长小于7厘米的方格为限;人工染色的石粒、石片及石粉
— 简单切削或锯开并具有一个平面的其他碑石或建筑用石及其制品:
21 — —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23 — — 花岗岩
29 — — 其他石
— 其他:
91 — —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92 — — 其他石灰质石
93 — — 花岗岩
99 — — 其他石
本品目包括经加工的天然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其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所列正常采石场产品的范围的。但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某些货品不归入本品目,这些物品的具体例子,参见本注释末尾及本章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的石料,除经劈、锯、粗切成块、片、板状(石面为方形或长方形)以外,还须经过进一步加工。
因此本品目包括石匠、雕刻家等制作的下列形状石料:
一、粗锯坯件;非矩形薄板(具有一个或多个三角形、六角形、梯形、圆形等切面的)。
二、各种形状的石料(包括石块、石板或石片),不论是否已为制成品形状的。这些石料可经浮饰(即通过磨平边缘,但留下粗糙隆突的石面使其具有岩石表面的一种处理方法),用镐、锤、凿等修琢,用蓖式石凿等开出石沟,刨平、砂磨、打磨、抛光、切斜角、模制、车削、饰面、雕刻等加工。
本品目不仅包括经上述加工的建筑用石料(包括饰面石板),还包括制成品,例如,梯级、挑檐、三角檐饰、栏杆、梁托和支柱;门窗框架及过梁;门槛;壁炉台;窗台;门口石阶;墓碑;界石及里程碑、系缆柱;全景展示板(上釉或未上釉的);护柱及护块;洗涤槽、水槽、喷水池;捣碎机用石球;花盘;圆柱、柱脚及柱头;雕像及其垫座;深或浅浮雕品;十字架;动物雕像;碗、花瓶、杯子;口香片盒;写字用具;烟灰缸;镇纸;人造水果及叶子等。用石料与其他材料合制的装饰物可作为首饰或仿首饰、金器或银器归类(参见第七十一章的注释);以石料为主要材料制成的其他装饰性货品一般应归入本品目。
制成家具(餐具柜、脸盆架、桌子等)台面的石板,如果与各件家具(不论是否组装)一起报验并明显属于该家具一部分的,应归入第九十四章;但单独报验的仍归入本品目。
经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制品通常是用品目25.15或25.16的石料制成的,但也可用除板岩以外的其他任何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白云石,燧石,冻石)制成。例如,冻石既可用于有耐热和耐化学腐蚀要求的工业建筑工程(如用于同流换热炉),也可用于纸浆制造设备和化工设备。
本品目也包括供各种地板或墙壁铺面用的小块镶嵌砖及类似的大理石砖,无论是否用纸或其他材料作衬背;还包括人工染色的大理石或其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的颗粒片屑及粉末(例如,用于商店橱窗展览)。但未经处理的卵石、石粒、石片屑和染色的天然砂应归入第二十五章。
用水泥或其他粘合剂(例如,塑料)粘聚天然石料块制成的石板、砖瓦之类的物品及模制和粘聚石粉或石粒制成的小塑像、柱子、杯子等物品,应作为人造石制品归入品目68.10。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加工的板岩和板岩制品,但镶嵌砖及类似品除外(品目68.03、96.09和96.10)。
(二)熔融玄武岩制成的物品(品目68.15)。
(三)用冻石烧制而成的物品(第六十九章或第八十五章)。
(四)仿首饰(品目71.17)。
(五)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和钟壳及其零件)。
(六)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品目94.05)。
(七)石钮扣(品目96.06)及品目95.04或96.09的粉笔。
(八)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品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品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品目96.02的物品或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品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品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或品目96.20的物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品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品目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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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品目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品目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品目85.38);及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品目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