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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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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8.02 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及其制品,但品目68.01的货品除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镶嵌石(马赛克)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人工染色石粒、石片及石粉:
68.02 Worked monumental or building stone (except slate) and articles thereof, other than goods of heading 68.01; mosaic cubes and the like, of natural stone (including slate), whether or not on a backing; artificially coloured granules, chippings and powder, of natural stone (including s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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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02  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及其制品,但品目68.01的货品除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镶嵌石(马赛克)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人工染色石粒、石片及石粉:

           10  —   砖、瓦、方块及类似品,不论是否为矩形(包括正方形),其最大表面积以可置入边长小于7厘米的方格为限;人工染色的石粒、石片及石粉

              —  简单切削或锯开并具有一个平面的其他碑石或建筑用石及其制品:

           21  — —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23  — — 花岗岩

           29  — — 其他石

             —  其他:

           91  — —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92  — — 其他石灰质石

           93  — — 花岗岩

           99  — — 其他石

     

        本品目包括经加工的天然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其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所列正常采石场产品的范围的。但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某些货品不归入本品目,这些物品的具体例子,参见本注释末尾及本章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的石料,除经劈、锯、粗切成块、片、板状(石面为方形或长方形)以外,还须经过进一步加工。

        因此本品目包括石匠、雕刻家等制作的下列形状石料:

        一、粗锯坯件;非矩形薄板(具有一个或多个三角形、六角形、梯形、圆形等切面的)。

        二、各种形状的石料(包括石块、石板或石片),不论是否已为制成品形状的。这些石料可经浮饰(即通过磨平边缘,但留下粗糙隆突的石面使其具有岩石表面的一种处理方法),用镐、锤、凿等修琢,用蓖式石凿等开出石沟,刨平、砂磨、打磨、抛光、切斜角、模制、车削、饰面、雕刻等加工。

        本品目不仅包括经上述加工的建筑用石料(包括饰面石板),还包括制成品,例如,梯级、挑檐、三角檐饰、栏杆、梁托和支柱;门窗框架及过梁;门槛;壁炉台;窗台;门口石阶;墓碑;界石及里程碑、系缆柱;全景展示板(上釉或未上釉的);护柱及护块;洗涤槽、水槽、喷水池;捣碎机用石球;花盘;圆柱、柱脚及柱头;雕像及其垫座;深或浅浮雕品;十字架;动物雕像;碗、花瓶、杯子;口香片盒;写字用具;烟灰缸;镇纸;人造水果及叶子等。用石料与其他材料合制的装饰物可作为首饰或仿首饰、金器或银器归类(参见第七十一章的注释);以石料为主要材料制成的其他装饰性货品一般应归入本品目。

        制成家具(餐具柜、脸盆架、桌子等)台面的石板,如果与各件家具(不论是否组装)一起报验并明显属于该家具一部分的,应归入第九十四章;但单独报验的仍归入本品目。

        经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制品通常是用品目25.15或25.16的石料制成的,但也可用除板岩以外的其他任何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白云石,燧石,冻石)制成。例如,冻石既可用于有耐热和耐化学腐蚀要求的工业建筑工程(如用于同流换热炉),也可用于纸浆制造设备和化工设备。

        本品目也包括供各种地板或墙壁铺面用的小块镶嵌砖及类似的大理石砖,无论是否用纸或其他材料作衬背;还包括人工染色的大理石或其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的颗粒片屑及粉末(例如,用于商店橱窗展览)。但未经处理的卵石、石粒、石片屑和染色的天然砂应归入第二十五章。

        用水泥或其他粘合剂(例如,塑料)粘聚天然石料块制成的石板、砖瓦之类的物品及模制和粘聚石粉或石粒制成的小塑像、柱子、杯子等物品,应作为人造石制品归入品目68.10。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加工的板岩和板岩制品,但镶嵌砖及类似品除外(品目68.03、96.09和96.10)。

        (二)熔融玄武岩制成的物品(品目68.15)。

        (三)用冻石烧制而成的物品(第六十九章或第八十五章)。

        (四)仿首饰(品目71.17)。

        (五)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和钟壳及其零件)。

        (六)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品目94.05)。

        (七)石钮扣(品目96.06)及品目95.04或96.09的粉笔。

        (八)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