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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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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1.15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的,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41.15 Composition leather with a basis of leather or leather fibre, in slabs, sheets or strip, whether or not in rolls; parings and other waste of leather or of composition leather, not suitable for the manufacture of leather articles; leather dust, powder and fl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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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5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的,不论是否成卷;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10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的,不论是否成卷

    20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边角废料,不适宜作皮革制品用;皮革粉末


    一、再生皮革

    本组仅包括以真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必须注意,本品目不包括以真皮革以外的其他材料为基本成分的仿皮革,例如,塑料仿皮革(第三十九章)、橡胶仿皮革(第四十章)、纸及纸板仿皮革(第四十八章)或涂布纺织品(第五十九章)。

    再生皮革也被称为“粘合皮革”,可用下列方法制成:

    (一)用胶水或其他粘合剂将皮革边角料及小块废料粘合而成。

    (二)不用任何粘合剂而用高压将皮革边角料及小块废料压合而成。

    (三)将皮革边角废料置于热水中加热后分解为细纤维(象纸一样不用粘合剂),所得的皮浆经过筛滤、滚压及砑光制成皮张。

    再生皮革可以染色、压花、抛光、粒面或压印,用金刚砂或刚玉砂起绒,也可涂清漆或镀金属。

    成块、成张或成条的再生皮革,不论是否成卷,均应归入本品目;如果切割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应归入其他章,主要归入第四十二章。

    二、边角废料

    本组包括:

    (一)在加工皮革(包括再生皮革或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皮革边角废料,适于制再生皮革或胶水等,或用作肥料。

    (二)废旧的皮革制品,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也不能用于制造其他皮革制品。

    (三)皮革粉屑(在皮革磨光及磨里所产生的废料),可用作肥料或用以制造人造起毛皮革、再生皮革铺地制品等。

    (四)皮革细粉,研磨皮革废料而得,用于制造仿麂皮织物或作为塑料的填料等。

    皮革碎片及破旧皮革货品(例如,旧机器皮带),凡可供制造皮革货品的,应作为皮革归入适当品目(品目41.0741.1241.1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

    (二)品目63.09的旧鞋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