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42.02 Trunks, suit-cases, vanity-cases, executive-cases, brief-cases,school satchels, spectacle cases, binocular cases, camera cases,musical instrument cases, gun cases, holster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travelling-bags, insulated food or beverages bags,
toilet bags, rucksacks, handbags, shopping-bags, wallets, purses,map-cases, cigarette-cases, tobacco-pouches, tool bags, sports bags, bottle-cases, jewellery boxes, powder-boxes, cutlery case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of leather or of composition leather, of sheeting of plastics, of textile materials, of vulcanised fibre or of paperboard, or wholly or mainly covered with such materials or with paper: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42.02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及类似容器:
11 —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12 — — 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
19 — — 其他
— 手提包,不论是否有背带,包括无把手的:
21 —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22 —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
29 — — 其他
— 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
31 —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32 —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
39 — — 其他
— 其他:
91 — — 以皮革或再生皮革作面
92 — — 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
99 —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本品目具体列名的物品及类似容器。
这些容器可以是硬的或具有硬基底的,也可以是软的并且无基底的。
除本章注释二和三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第一部分所包括的物品可用任何材料制成。这里所指的“类似容器”,包括帽盒、相机附件套、弹药盒、猎刀鞘及野营刀鞘、制成专门形状或内部装有配件以适合盛装特定工具(不论是否带附件等)的手提式工具箱或工具盒等。
但本品目第二部分所包括的物品,必须是用本品目所列材料制成,或全部或主要用这些材料或纸(基底可以是木头、金属等)包覆的。所称“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参见本章注释一)。这里所指的“类似容器”,包括皮夹子、文具盒、笔盒、票证盒、针线盒、钥匙袋、雪茄烟盒、烟丝盒、工具或珠宝卷包、鞋盒、刷盒等。
本品目的货品可装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归入本品目。因此,装有缟玛瑙钩扣的银框皮手袋仍归入本品目〔参见本章注释三(二)〕。
所称“运动包”,包括高尔夫球袋、体操袋、网球拍提袋、滑雪袋和钓鱼袋。
所称“首饰盒”,不仅包括为存放首饰而专门设计的盒子,也包括其形状和配件专门适于盛装一件或多件首饰的各种规格的类似有盖容器,不论是否装有铰链或扣件。它们一般用纺织材料衬里。这些容器盛装首饰后可一同展示及出售,适于长期使用。
所称“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包括在运输或临时保存期间保持食物及饮料温度用的可重复使用的保温包。
本品目不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一)1所列的购物袋,包括由两层塑料外层夹住一层泡沫塑料内层构成的袋子,不适合长期使用。
(二)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三)虽具有容器的特征,但与本品目所列货品不同的物品,例如,全部或主要用皮革、塑料片等包覆的书籍封皮及护套、卷宗皮、公文袋、吸墨水纸滚台、相框、糖果盒、烟草罐、烟灰缸、陶瓷或玻璃瓶等。这些物品如果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或包覆)的,应归入品目42.05;如果用其他材料制成(或包覆)则应归入其他章。
(四)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五)仿首饰(品目71.17)。
(六)非制成专门形状或内部装有配件以适合盛装特定工具(不论是否带附件)的工具箱或工具盒(通常归入品目39.26或73.26)。
(七)剑、刺刀、匕首或类似兵器的鞘或套(品目93.07)。
(八)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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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目注释:
子目4202.11、4202.21、4202.31及4202.91
在这些子目中,所称的“以皮革做面”包括涂布了一层薄的塑料或合成橡胶的皮革,该涂层无法用肉眼辨别(其厚度通常小于0.15毫米),用于保护皮革表面,不论其是否带来颜色或光泽上的变化。
子目4202.31、4202.32及4202.39
这些子目适用于通常置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包括眼镜盒、皮夹子、钱夹、钱包、钥匙包、香烟盒、雪茄烟盒、烟斗盒及烟袋。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含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二、本章不包括:
(一)外科用无菌肠线或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0.06);
(二)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除外)(品目43.03或43.04);
(三)网线袋及类似品(品目56.08);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六)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七)袖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八)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或装饰物,例如,马镫、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
(九)弦线、鼓面皮或类似品及其他乐器零件(品目92.09);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或
(十二)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钮扣芯或这些物品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三、
(一)除上述注释二所规定的以外,品目42.02也不包括:
1.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塑料薄膜袋,不论是否印制(品目39.23);
2.编结材料制品(品目46.02)。
(二)品目42.02及42.03的制品,如果装有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但如果这些零件已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四、品目42.03所称“衣服及衣着附件”,主要适用于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及其他防护用衣着、裤吊带、腰带、子弹带及腕带,但不包括表带(品目91.13)。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品目42.01及42.02也包括某些具有皮革业产品特征但是用其他材料制成的制品。本章还包括某些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本章所称“皮革”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所称“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即品目41.14所述的产品。
但某些皮革制品应归入其他各章,本章各品目项下的注释对此作了说明。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