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 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
— 液化的:
11 — — 天然气
12 — — 丙烷
13 — — 丁烷
14 — — 乙烯、丙烯、丁烯及丁二烯
19 — — 其他
— 气态的:
21 — — 天然气
2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从天然气或石油制得的气态粗制烃以及用化学方法生产的气态粗制烃。甲烷及丙烷不论是否纯净的,均归入本品目。
这些烃在温度15℃,压力1013毫巴(101.3千帕)时为气态,在压力下可以液态装于金属容器内报验,为了安全起见,通常加入少量有强烈气味的物质,一旦渗透,即可察觉。
它们主要包括不论是否液化的以下气体:
一、甲烷及丙烷,不论是否纯净。
二、乙烷及乙烯,纯度低于95%的(纯度在95%及以上的乙烷及乙烯归入品目29.01)。
三、丙烯,纯度低于90%的(纯度在90%及以上的丙烯归入品目29.01)。
四、含正丁烷低于95%及含异丁烷低于95%的丁烷(含正丁烷或异丁烷在95%及以上的丁烷归入品目29.01)。
五、丁烯及丁二烯,纯度低于90%的(纯度在90%及以上的丁烯及丁二烯归入品目29.01)。
六、丙烷及丁烷的相互混合物。
以上百分比,气态的按容量计算,液态的按重量计算。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烃(甲烷及丙烷除外),纯的或商品纯的(品目29.01)。(对于加有强烈气味物质的烃,参见第二十九章总注释第一节第五段。对于乙烷、乙烯、丙烯、丁烷、丁烯及丁二烯,以上二、三、四及五款已列出其具体纯度标准)。
(二)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化丁烷(构成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零件的除外)(品目36.06)。
(三)装有液化丁烷的香烟打火机或类似打火器的零件(品目96.13)。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品目27.11;
(二)品目30.03及30.04的药品;或
(三)品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品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
然而,它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废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以及
(三)水乳浊液状的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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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一、子目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千克的煤。
三、子目2707.10、2707.20、2707.30及2707.4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及“萘”,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或萘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2710.12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1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0%及以上的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
五、品目27.10的子目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煤及其他天然矿物燃料、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这些油的蒸馏产品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获得的类似产品,也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本章的货品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精制的;除甲烷及丙烷以外,其余的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应归入第二十九章。对于某些这类化合物(例如,乙烷、苯、酚、吡啶),品目29.01、29.07及29.33的注释列有其具体纯度标准。甲烷及丙烷,即使是纯净的,也归入品目27.11。
本章注释二及品目27.07所称“芳族成分”,是指含有芳香素的整个分子(不论其侧链多少及长短)而不是仅指这些分子的芳香部分。
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二)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品目33.03至33.07)。
(三)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品目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