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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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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8.09 石膏制品及以石膏为基本成分的混合材料制品:
68.09 Articles of plaster or of compositions based on pl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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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09  石膏制品及以石膏为基本成分的混合材料制品:

             —  未经装饰的板、片、砖、瓦及类似品:

           11  — — 仅用纸、纸板贴面或加强的

           19  — — 其他

           90  —  其他制品

     

        本品目包括着色或未着色的石膏或石膏材料制品。例如,灰泥(与胶水混合的石膏,模制后表面常似大理石),纤维灰泥(用短麻屑末等加强的石膏,一般与胶水混合)、明矾石膏(又称干固水泥或英国水泥)以及含有纺织纤维、木纤维、锯末、砂、石灰、矿渣、磷酸盐等的以石膏为基料的类似品。

        这些物品可以经染色、涂清漆、涂蜡、涂真漆、上古铜色、镀金或镀银(用任何方式均可),有时涂有沥青;它们还可经加强。本品目也包括用于建筑业的镶板、平板、薄板或瓦,有时还用纸板贴面;以及模制品,例如,镶件、塑像、圆花饰、圆柱、碗、瓶、装饰品、工业用型模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零售用的石膏骨折绷带(品目30.05)及石膏骨折夹板(品目90.21)。

        (二)品目68.06或68.08的用石膏粘聚制成的镶板等。

        (三)品目90.23所列专供示范用的解剖模型、晶体模型、几何模型,立体地及其他模型。

        (四)裁缝用的人体模型等(品目96.18)。

        (五)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