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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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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3.03的货品除外:
43.02 Tanned or dressed furskins (including heads, tails, paws and other pieces or cuttings), unassembled, or assembled (without the addition of other materials)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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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3.03的货品除外:

    未缝制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11 — — 水貂皮

    19 — — 其他

    20 未缝制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30 已缝制的整张毛皮及其块、片


    本品目包括:

    一、未缝制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以未根据特定用途切割成形的为限。已鞣制的整张毛皮,如果未经缝制,也未为特定用途切制成形或进行其他加工,即使能直接使用的(例如,作小地毯用),仍应归入本品目。

    二、已鞣毛皮及其部分品的缝制品(含“剪接”毛皮),通常不加其他材料缝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梯形或十字形。

    “剪接毛皮”是指剪成V形或W形条状、然后按其原状缝制成更长但是更窄的毛皮。

    鞣制时肉面的处理与制革所用方法相同(参见第四十一章总注释)。经过鞣制的皮张一般松软柔顺,因而不同于生皮张。为了改善外观或使之仿充高级毛皮,还可对毛进行处理,例如,漂白、渗色或“套色(即用刷子作表面染色)、染色、梳理、修剪及上光,包括用人造树脂加工。

    必须注意,不归入品目43.01的带毛牛皮(例如,小马皮、小牛皮及绵羊皮),经过鞣制后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已鞣毛皮及其部分品的缝制品是一种半成品,由两张或多张皮或碎皮缝制而成,一般不加其他材料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梯形或十字形。这种半成品需要再进一步加工。

    这些半成品称为:

    (一)皮板、皮片及皮条:矩形(包括正方形)缝片。

    (二)皮统:十字形缝片。

    (三)皮裘(里子或披肩):梯形缝片,有时缝成管筒形。

    用于制作毛皮外衣或夹克的毛皮片也应归入本品目。它们一般由三部分单独分开的缝制毛皮构成,一部分为下摆呈长弧形的等边梯形(用于剪作后片)和另两部分为矩形(用于剪作前片和手袖)。

    本品目不包括:

    (一)毛皮或毛皮缝制品(包括头、爪、尾和其他块、片),已粗制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可供直接使用的成品饰边或仅需剪切成一定长度即可使用的饰边(品目43.03)。

    (二)毛皮与其他材料(例如,尾皮与皮革或织物)缝制而成的物品(例如,金银镶边)(品目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