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3.03的货品除外:
43.02 Tanned or dressed furskins (including heads, tails, paws and
other pieces or cuttings), unassembled, or assembled (without the
addition of other materials)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43.03: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3.03的货品除外:
— 未缝制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11 — — 水貂皮
19 — — 其他
20 — 未缝制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30 — 已缝制的整张毛皮及其块、片
本品目包括:
一、未缝制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以未根据特定用途切割成形的为限。已鞣制的整张毛皮,如果未经缝制,也未为特定用途切制成形或进行其他加工,即使能直接使用的(例如,作小地毯用),仍应归入本品目。
二、已鞣毛皮及其部分品的缝制品(含“剪接”毛皮),通常不加其他材料缝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梯形或十字形。
“剪接毛皮”是指剪成V形或W形条状、然后按其原状缝制成更长但是更窄的毛皮。
鞣制时肉面的处理与制革所用方法相同(参见第四十一章总注释)。经过鞣制的皮张一般松软柔顺,因而不同于生皮张。为了改善外观或使之仿充高级毛皮,还可对毛进行处理,例如,漂白、渗色或“套色(即用刷子作表面染色)、染色、梳理、修剪及上光,包括用人造树脂加工。
必须注意,不归入品目43.01的带毛牛皮(例如,小马皮、小牛皮及绵羊皮),经过鞣制后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已鞣毛皮及其部分品的缝制品是一种半成品,由两张或多张皮或碎皮缝制而成,一般不加其他材料制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梯形或十字形。这种半成品需要再进一步加工。
这些半成品称为:
(一)皮板、皮片及皮条:矩形(包括正方形)缝片。
(二)皮统:十字形缝片。
(三)皮裘(里子或披肩):梯形缝片,有时缝成管筒形。
用于制作毛皮外衣或夹克的毛皮片也应归入本品目。它们一般由三部分单独分开的缝制毛皮构成,一部分为下摆呈长弧形的等边梯形(用于剪作后片)和另两部分为矩形(用于剪作前片和手袖)。
本品目不包括:
(一)毛皮或毛皮缝制品(包括头、爪、尾和其他块、片),已粗制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可供直接使用的成品饰边或仅需剪切成一定长度即可使用的饰边(品目43.03)。
(二)毛皮与其他材料(例如,尾皮与皮革或织物)缝制而成的物品(例如,金银镶边)(品目43.03)。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二、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参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件及其零件;或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生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1.01、41.02及41.03的生皮和皮张。
二、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
三、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品目43.03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除外)。
四、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应该注意,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不能作为毛皮对待,应归入品目05.05 或67.01。
必须注意,品目43.01至43.03包括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的毛皮及其制品,这些野生动物现在正濒临灭绝,或如果不在贸易上严加控制它们就有可能灭绝。这些动物的种类列在《1973年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里。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