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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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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3.04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4 Artificial fur and articles ther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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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04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所称“人造毛皮”,是指将毛、发或其他纤维(包括绳绒纱线的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上以仿充毛皮的材料,但不包括有时也被人称为“毛皮织物”的纺织或针织长毛绒织物(一般归入品目58.0160.01),也不包括“加毛”毛皮,即额外插毛的真毛皮。

    本品目适用于成匹的材料及其制品(包括衣服及衣着附件),但范围与品目43.03的注释中对有关真毛皮制品的规定相同。

    本品目也适用于人造兽尾,即在皮革芯或绳上附上毛皮纤维或毛发纤维。但不包括把多个真兽尾或许多毛皮碎片用线绑在一个芯子上而形成的组合兽尾(品目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