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4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所称“人造毛皮”,是指将毛、发或其他纤维(包括绳绒纱线的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上以仿充毛皮的材料,但不包括有时也被人称为“毛皮织物”的纺织或针织长毛绒织物(一般归入品目58.01或60.01),也不包括“加毛”毛皮,即额外插毛的真毛皮。
本品目适用于成匹的材料及其制品(包括衣服及衣着附件),但范围与品目43.03的注释中对有关真毛皮制品的规定相同。
本品目也适用于人造兽尾,即在皮革芯或绳上附上毛皮纤维或毛发纤维。但不包括把多个真兽尾或许多毛皮碎片用线绑在一个芯子上而形成的组合兽尾(品目
43.03)。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毛皮”,是指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3.01的生毛皮。
二、本章不包括:
(一)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品目05.05或67.01);
(二)第四十一章的带毛生皮〔参见该章注释一(三)〕;
(三)用皮革与毛皮或用皮革与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
(四)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五)第六十五章的帽件及其零件;或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三、品目43.03包括加有其他材料缝合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以及缝合成衣服、衣服部分品、衣着附件或其他制品的毛皮和毛皮部分品。
四、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二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应归入品目58.01或60.01)。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生毛皮,但不包括品目41.01、41.02及41.03的生皮和皮张。
二、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
三、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品目43.03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除外)。
四、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应该注意,带羽毛或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不能作为毛皮对待,应归入品目05.05 或67.01。
必须注意,品目43.01至43.03包括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的毛皮及其制品,这些野生动物现在正濒临灭绝,或如果不在贸易上严加控制它们就有可能灭绝。这些动物的种类列在《1973年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华盛顿公约》)附录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