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 以天然沥青(地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例如,沥青胶粘剂、稀释沥青)
本品目的沥青混合物包括:
一、稀释沥青,通常含有溶剂和60%及以上的沥青,用于铺路面。
二、沥青或焦油与水的乳状液或稳定悬浮液,专用于铺路面。
三、沥青胶粘剂及混有砂、石棉等矿物质的类似沥青混合物。这些物质用于嵌缝或用作铸模材料等。
本品目还包括使用前需要再熔化的块状粘聚沥青混合物,但不包括规则形状的制成品(例如,铺路面用的石板、石片及地砖)(品目68.07)。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柏油碎石(混有柏油的碎石)(品目25.17)。
(二)柏油粘聚白云石(品目25.18)。
(三)沥青与杂酚油或其他煤焦油蒸馏产品的混合物(品目27.06)。
(四)分散于水中的脱水并粉化的天然沥青,含有仅为有利于安全、装卸或运输而添加的少量乳化剂(表面活化剂)(品目27.14)。
(五)沥青涂料及清漆(品目32.10)。它们与本品目的某些混合物不同,例如,使用的填料更为细腻;可含有一种或数种成膜剂(沥青或焦油除外);在空气中能象涂料或清漆般地干燥成膜,其成膜厚度及硬度也与涂料或清漆相同。
(六)品目34.03的润滑制剂。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品目27.11;
(二)品目30.03及30.04的药品;或
(三)品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品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
然而,它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废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以及
(三)水乳浊液状的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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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一、子目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千克的煤。
三、子目2707.10、2707.20、2707.30及2707.4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及“萘”,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或萘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2710.12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1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0%及以上的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
五、品目27.10的子目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煤及其他天然矿物燃料、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这些油的蒸馏产品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获得的类似产品,也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本章的货品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精制的;除甲烷及丙烷以外,其余的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应归入第二十九章。对于某些这类化合物(例如,乙烷、苯、酚、吡啶),品目29.01、29.07及29.33的注释列有其具体纯度标准。甲烷及丙烷,即使是纯净的,也归入品目27.11。
本章注释二及品目27.07所称“芳族成分”,是指含有芳香素的整个分子(不论其侧链多少及长短)而不是仅指这些分子的芳香部分。
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二)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品目33.03至33.07)。
(三)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品目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