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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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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44.03 Wood in the rough, whether or not stripped of bark or sapwood, or roughly squa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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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

    11 — — 针叶木

    12 — — 非针叶木

    其他,针叶木的:

    21 — — 松木,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22 — — 其他松木

    23 — — 冷杉及云杉,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24 — — 其他冷杉及云杉

    25 — — 其他,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26 — — 其他

    其他,热带木:

    41 —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49 — — 其他

    其他:

    91 — — 栎木(橡木)

    93 — — 水青冈木(山毛榉木),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94 — — 其他水青冈木(山毛榉木)

    95 — — 桦木,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96 — — 其他桦木

    97 — — 杨木

    98 — — 桉木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它们通常已被砍掉树枝,剥去外层树皮或内外层树皮,并削去隆凸部分。本品目还包括为了节省运输费用或防腐等目的除去了幼嫩的多余外层(边材)的木材。

    上述归入本品目的主要产品包括:可锯木材;电话、电报或电力传输线用的电线杆;未削尖及未劈开的木桩、尖桩、标桩、杆柱及支柱;圆矿柱;木段,不论是否劈成四块,用于制纸浆;圆木段,用于生产贴面薄板等;用于制造火柴梗、木器等的木段。

    经进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经机械削皮机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电报、电话或电力传输用的电线杆也归入本品目。这些木杆通常涂上油漆、着色剂或清漆或者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浸渍。

    特种树木的树桩及树根,以及用以制造贴面薄板或烟斗的某些木材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由树干或树杆段经粗劈成方的木材,其圆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锯锯平,成为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木材;粗劈成方木材的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和丝丝的树皮。粗劈成半方形木材,即仅在两相对面按上述方法加工的木材也归入本品目。制成这类形状的木材主要用于锯木厂,也可供直接使用,例如,用作房梁。

    某些木材(例如,柚木)是用楔块劈开,或顺木纹劈成方材;这些方材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适于制造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的粗加修整木材(品目44.04)。

    (二)制成铁道或电车道枕木(轨枕)的木材(品目44.06)。

    (三)切成厚板、横梁等的木材(品目44.0744.18)。

    子目注释:

    子目4403.114403.12

    子目4403.114403.12包括为了长期保存,用涂料、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处理的产品。

    上述子目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保存木材而用有关物质处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