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4 已加工的云母及其制品,包括粘聚或复制的云母,不论是否附于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上:
68.14 Worked mica and articles of mica, including agglomerated or
reconstituted mica, whether or not on a support of paper,
paperboard or other material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68.14 已加工的云母及其制品,包括粘聚或复制的云母,不论是否附于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上:
10 — 粘聚或复制云母制的板、片、带,不论是否附于其他材料上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分裂和整理外还经过进一步加工(如切割成形)的天然云母,也包括由粘聚(粘合)云母或纸浆(再造)云母制成的产品,以及上述任何材料的制品。
书页云母仅经分裂和整理而得的云母薄片及厚片应归入品目25.25。
本品目包括切割上述薄片和厚片制成的产品。这种产品因为是模冲制成的,因而边缘整齐。
天然云母薄片或厚片通常可直接使用。但由于其结晶粒度小,挠性差,成本高等原因,所以使用范围受到限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使用粘聚(组合)云母(例如,层合云母板、胶合云母箔)。粘聚云母是将云母薄片层叠层或边接边用虫胶、天然树脂、塑料、沥青等粘合而成的。它可制成各种厚度的片、板、带状,通常面积较大。这些云母片等常用纺织物、玻璃纤维织物、纸或石棉在其一面,而更多的是双面作背衬。
薄片云母也可不用粘合剂制成。将废云母粉或浆通过类似造纸工艺的加热、化学及机械工序也可制得薄片云母(再造云母)。
这种薄片云母可用一种韧性粘合剂粘装于纸或纺织物衬背上;也可以把几张这种薄片叠起来,并用有机粘合剂加以粘合,即可制成规定厚度的云母板和云母带。
本品目包括一定长度的云母片、带和卷;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圆片状等的专用云母片;模制云母制品,例如,管(含导管)等。所有这些货品都可以经整体着色、上漆、钻孔、铣削或其他加工。
云母具有高耐热性和一定的半透明性,特别适用于制造烘箱炉、灶等的观察窗,不碎灯“玻璃”和风镜“玻璃”等,但云母因其有极好的介电性能,主要用于电气工业(用于制造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电容器、电阻器等)。但应注意,云母绝缘子及电器设备用的其他云母绝缘零件即使是未经装配的,仍应归入品目85.46至85.48:而云母电介电容器应归入品目85.32。
本品目不包括:
(一)云母粉及云母废料(品目25.25)。
(二)用云母粉涂布的纸或纸板(品目48.10至48.14)和用云母粉涂布的机织物(品目59.07)。这些产品不应与上述粘聚云母或再造云母相混淆。
(三)膨胀蛭石(品目68.06)(参见有关注释)。
(四)云母风镜及其目镜(品目90.04)。
(五)制成圣诞树装饰品的云母(品目95.05)。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品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品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品目96.02的物品或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品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品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或品目96.20的物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品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品目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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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品目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品目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品目85.38);及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品目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