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8 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结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8 Sheets for veneering (including those obtained by slicing laminated wood), for plywood or for similar laminated wood and other wood, sawn lengthwise, sliced or peeled, whether or not planed, sanded, spliced or end-jointed, of a thickness not exceeding 6 mm:
44.08 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10 — 针叶木
— 热带木:
31 —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3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锯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薄板,不论其是否实际用于饰面、制胶合板或其他方面(用于制小提琴、雪茄烟盒等),也不论其是否光滑、染色、涂布、浸渍、用纸或织物作背衬加强或制成仿镶嵌木的装饰薄板。
饰面用薄板也可通过刨切多层板材制得,以代替用传统方法制得的贴面薄板。
用于制造胶合板的木材一般是经旋切工序切割的,即通常先将圆木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置于旋切机刀片下将其轴心转动,圆木便切成一片连续的薄板。
刨切时圆木通常先经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放于与切刀相对的位置,每次圆木被推向切刀或切刀被推向圆木,切刀垂直或水平将圆木剪切成薄板。这类加工方法的一种是将圆木推向一把固定不动的切刀。采用这种方法可切出非常薄的木片。
本品目的薄板可经拼接(例如,将薄板的边与边用胶带、胶水粘合在一起制成大块的薄板,用于制胶合板及类似多层板)。另外,薄板可经刨平、砂光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再者,用纸、塑料或木补片补于胶合板用的薄板以覆盖或加强其疵点(例如,节孔)并不影响薄板在本品目的归类。
用于家具饰面的木纹细腻的饰面用薄板多是用锯或刨切制得。
本品目还包括近似正方形截面及大约3毫米厚的短木材。它们用于制烟火、盒子、玩具、模型等。
本品目不包括经刨切或旋切成窄条,用作编织材料或制片条篮、药丸盒等的木片条(品目44.04)。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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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