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石制品及其他矿物制品(包括碳纤维及其制品和泥煤制品):
10 —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20 — 泥煤制品
— 其他制品:
91 — — 含有菱镁矿、白云石或铬铁矿的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石制品或其他矿物制品,但本章其他品目及协调制度其他章具体列名的制品除外,例如,第六十九章的陶瓷产品。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天然或人造石墨(包括核纯石墨)或者其他碳精的非电气制品,例如,过滤器;圆片;轴承;管子和套管;已加工的砖、瓦;供制造小精品(例如,硬币,奖章、作为收藏品的铅制小人等)所用的模子。
二、碳纤维及碳纤维制品。碳纤维通常是碳化有机聚合物长丝制成的,这些产品多用作加强材料。
三、泥炭制品(例如,片、气缸壳体、植物培植盆等)。但泥炭纤维纺织品不归入本品目(第十一类)。
四、用焦油粘聚白云石制成的非烧制砖。
五、经化学粘合但未经烧制的砖及其他形状的产品(特别是菱镁砖或铬镁砖)。这类制品安装在熔炉内,在熔炉首次加热时才予烘烧。报验时已烧制的类似产品不归入本品目(品目69.02或69.03)。
六、非烧制的硅石缸或矾土缸(例如,用于熔化玻璃)。
七、测验贵金属的试金石。它们可用天然石料制成(例如,燧石板岩,一种坚硬细粒暗色的石头)。
八、不用粘合剂模制熔融矿渣制成的铺路石块和石板。但不包括品目68.06所列具有隔热性能的货品。
九、将石英或燧石精细捣碎并粘聚制成的滤管。
十、用熔融玄武岩制成的块、板、片及其他制品。它们具有高度耐磨损性能,可作管子、输送机的衬料以及焦炭、煤块,矿砂、砂砾、石料等的滑运道衬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人造石墨或“其他碳精”制成的块、板及类似的半制品,主要用于切割成电刷(品目38.01)(参见相应的注释)。
(二)以含碳物质(石墨、焦炭等)和煤焦油沥青或粘土为基本原料像烧制陶瓷那样烧制的耐火货品(酌情归入品目69.02或69.03)。
(三)电气用的碳精、碳刷、电极及其他零件或制品(品目85.45)。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品目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及纸板(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品目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品目85.47);
(八)牙科用磨锉(品目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材料制成的品目96.02的物品或品目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品目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品目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或品目96.20的物品(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品目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品目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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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品目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品目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品目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品目85.38);及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品目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