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0 碎料板、定向刨花板(OSB)及类似板(例如,华夫板),木或其他木质材料制,不论是否用树脂或其他有机粘合剂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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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
11 — — 碎料板
12 — — 定向刨花板(OSB)
19 — — 其他
90 — 其他
碎料板是经压紧或挤压而制得的各种长度、宽度、厚度的平板产品。它通常用圆木头或木废料经机械碾磨所得的木片或木粒制得,也可用其他木质材料(例如,蔗渣、竹子、稻草、秸秆、亚麻或大麻的碎片)制得。碎料板一般通过加入有机粘合剂(通常为热固性树脂)粘聚而成,粘合剂一般不超过碎料板总重量的15%。
对于本品目的碎料板,通常可用肉眼在边缘上看出其所含的木片、木粒或其他碎片。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用显微镜才能区别这些微粒及碎片与品目44.11所列木纤维板的木质纤维素纤维。
本品目也包括:
1.定向刨花板,由多层其长度至少是宽度两倍的薄木片条制得。这些木片条与异氰酸树脂或酚醛树脂等粘合剂(通常是防水的)混合后,互相迭在一起形成厚席片,木片条在表层通常按纵向取向,而在中间层则通常按横向取向或无定向,目的在于改善板材的机械弹性。席片经加热压制,成为尺寸一致、实心坚硬的结构板。
2.华夫板,由多层其长度小于宽度两倍的横削薄木片制得。这些薄木片与异氰酸树脂或酚醛树脂等粘合剂(通常是防水的)混合后,互相交错无定向迭在一起形成厚席片。席片经加热压制,成为尺寸一致、实心坚硬、具有高强度和防水性能的结构板。
本品目的碎料板通常经砂光处理。此外,它们可用一种或多种物质浸渍。这些物质主要不是用于粘合其构成材料,而是赋予碎料板一种额外的性能,例如,不透水性、抗腐性、抗蛀性、不易燃性或耐火性、抗化学作用或不导电性、高密度等。高密度的碎料板中,浸渍物质占有较大的比例。
挤压出来的碎料板内部可有从一端通到另一端的孔眼。
以下层压结构板仍归入本品目:
一、单面或双面覆盖纤维板的碎料板;
二、由数块碎料板组成的板,不论是否单面或双面覆盖纤维板;
三、数块碎料板与数块纤维板以任何次序组合的板。
本品目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以木粉作为填料的塑料板或扁条(第三十九章)。
(二)饰面碎料板及类似板(例如,定向刨花板及华夫板),不论内部是否有从一端通到另一端的孔眼(品目44.12)。
(三)两面为碎料板的蜂窝结构镶板(品目44.18)。
(四)用水泥、石膏或其他无机粘合物质粘聚而成的木质材料板(品目68.08)。
本品目不包括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货物及其零件,不论其是直接经压紧、挤压或模压制得的,还是经其他工序制得的。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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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