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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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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4.12 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
44.12 Plywood, veneered panels and similar laminated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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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2  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

    10      竹制的

        仅由薄木板制的其他胶合板(竹制除外),每层厚度不超过6毫米:

    31  — — 至少有一表层是热带木

    33  —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下列非针叶木:桤木、白蜡木、水青冈木(山毛榉木)、桦木、樱桃木、栗木、榆木、桉木、山核桃、七叶树、椴木、槭木、栎木(橡木)、悬铃木、杨木、刺槐木、鹅掌楸或核桃木

    34  —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为子目4412.33未具体列名的非针叶木

    39  — — 其他,上下表层均为针叶木

        其他:

    94  — — 木块芯胶合板、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胶合板,用三层及以上薄板层叠胶合及压合制得,通常上下层的纹理是成一定角度的,从而使木板具有更大强度,并可弥补木材收缩,减少翘曲。每层板都称为“夹板”,胶合板通常由单数的多层夹板组成,中间一层称为“芯板”。

        二、单板饰面板,即由一层饰面用薄板在压力下胶粘于一块通常为较次木质的底板上而组成的木板。

        在非木质底板(例如,用塑料板)上贴上木质饰面板的产品,如果木质饰面板构成该产品的基本特征,也应作为本组所列产品归类。

        三、类似多层板。本组可分为两类:

        ——木块芯胶合板、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其板芯较厚,由木块、木板条或小木方胶合在一起组成,表面盖有外层板。这类胶合板非常坚硬牢固,使用时无需框架和衬背。

        ——用其他材料代替木芯的胶合板,例如,用一层或多层的木碎料板、纤维板、胶合在一起的木废料、石棉或软木为芯层的胶合板。

        但本品目不包括大型产品,例如,层积梁及层积拱(俗称“胶合层积材”的产品)(通常归入品目44.18)。

        本品目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或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不论其是否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加工、涂层或包覆(例如,用织物、塑料、油漆、纸或金属涂层或包覆),或者进行其他加工,只要这些产品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作室内地板用的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有些地板被称作“拼花地板”。这些板有一层薄薄的木质饰面板附于表面上,以仿效已装拼的地板。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经刨切多层板制得的饰面用薄木板(品目44.08)。

        (二)多层强化木(品目44.13)。

        (三)蜂窝结构木镶板及已装拼的地板(包括拼花地板)或地砖,包括用木块、木条、缘板等在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上拼装而成的在内,通称为“多层”拼花地板(品目44.18)。

        (四)镶嵌木(品目44.20)。

        (五)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镶板(一般归入第九十四章)。

    子目注释:

    子目4412.104412.314412.334412.344412.39

        胶合板即使经品目44.12注释倒数第三段所述的盖面或进一步加工仍归入这些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