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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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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9.04 陶瓷制建筑用砖、铺地砖、支撑或填充用砖及类似品:
69.04 Ceramic building bricks, flooring blocks, support or filler tiles and th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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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04  陶瓷制建筑用砖、铺地砖、支撑或填充用砖及类似品:

           10  —    建筑用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一般用于筑墙、造房、建工业烟囱衬壁等的非耐火陶瓷砖(即不能耐1500℃及以上高温的砖)。此类砖即使可以用作其他方面,仍应归入本品目(例如,缸砖既可用于铺路、作桥桩,也可用于建造房屋)。

        砖通常是比较多孔的(普通陶器),但有些砖多少已玻璃化了(粗陶砖或工程用砖),这些砖多用于需较大机械强度或耐酸的建筑工程上(例如,化工厂)。

        本品目包括:

        一、平面或凹痕面的矩形普通实心砖。

        二、有时穿了孔的曲面砖,用于工业烟囱的衬壁。

        三、空心砖、排孔砖;用作地板、天花板等的长形空心铺地砌块及建筑厚板,与供建筑钢架结合使用的;支撑或填充用砖块(即砌大梁护面时用以支撑砌块的陶瓷件)。

        四、面砖(例如,房屋、墙壁及门窗周围铺面用的砖,包括用于柱顶、镶边、中楣或其他供建筑装饰用的特制砖块)。

        所称“双层”砖是纵向有排孔,使用时劈开即可使用的砖,如劈开后保持建筑用砖特征的,仍归入本品目。

        所有这些砖,特别是面砖,可以经过磨光、用砂饰面(烧制时将砂熔结在砖的表面)、涂上一层薄薄的白色或其他颜色泥釉以掩盖砖的本色、用烟熏或用火烧、整体或表面着色(通过加入金属氧化物、使用含铁粘土或用碳氢化合物或碳在还原气层中加热进行着色)、浸焦油或上釉等,也可以在一面或两面模制、压花或压凹痕图案。

        本品目还包括用含有锯末、泥炭纤维、碎稻草等的混合坯泥制成的轻质砖,其中锯末等在烧制过程中烧掉后产生了多孔结构。

        本品目不包括:

        (一)硅藻土制的砖(品目69.01)及耐火砖(品目69.02)。

        (二)贴面砖、铺面砖,包括炉面砖及墙面砖(参见品目69.07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