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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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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4.16 木制大桶、琵琶桶、盆和其他木制箍桶及其零件,包括桶板
44.16 Casks, barrels, vats, tubs and other coopers' products and parts thereof, of wood, including sta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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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6  木制大桶、琵琶桶、盆和其他木制箍桶及其零件,包括桶板

     

        本品目仅限于箍桶业所制的容器,即桶体是由开有槽沟的桶板组成,桶面和桶底固定于槽沟上,整个桶用木箍或金属箍箍紧制成的容器。

        箍桶包括各种木桶(大酒桶、琵琶桶、大木桶等),不论是渗水(供干货用)或不渗水(供湿货用)的,还包括大木盘等。

        这些容器可以拆开或经部分装配,有时还在内部衬里或涂层。

        本品目也包括桶板以及所有可确定为箍桶零件的木制品或半成品(例如,琵琶桶盖、切成一定长度并在端头开槽口以供装配的箍木)。

        本品目还包括未制成的桶板(桶板木),即用作桶边、桶盖、桶底及其他箍桶零件的木板条。这种桶板木可呈以下形状:

        一、沿半圆形树干的髓射线方向劈开的木板条。这样劈开的木板条可将其一个正面除进一步的弦切加工,而另一面仅用斧子或刀子进行修整。

        二、锯开的桶板,至少有一正面是弧形凹面或凸面,这种弧面是经圆柱锯锯得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两个正面均经弦切加工的木材(品目44.0744.08)。

        (二)用钉将桶板与桶面及桶底固定起来的容器(品目44.15)。

        (三)切割成桶等形状的家具(例如,桌及椅)(第九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