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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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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4.17 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
44.17 Tools, tool bodies, tool handles, broom or brush bodies and handles, of wood; boot or shoe lasts and trees, of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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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7  木制的工具、工具支架、工具柄、扫帚及刷子的身及柄;木制鞋靴楦及楦头

     

        本品目包括:

        一、木制工具,但不包括那些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列任何材料制成的工具。

        本品目的工具包括软膏刀(不包括品目44.19的厨房用具)、塑型刀、小木槌或大木槌、木耙、木叉、木铲、木台钳及木夹钳、砂纸板等。

        二、未装金属工作部件(刀片及铁具)的木制工具座(例如,平刨座、辐刨座、弓锯架或类似工具架座)。

        三、供各种工具用的木柄,不论是否车圆(例如,供铲、锹、耙、锤、螺丝刀、锯、锉、刀、烙铁、日戳及类似印戳的木柄)。

        四、扫帚或刷子的木身。它们是些木块,不论是否成品,但已制成扫帚或刷子身的具体形状。有时还可由一个以上的木块组成。

        五、刷子或扫帚的木柄,不论是否车圆,也不论是否准备在其一端装配纤维或鬃毛(例如,油漆刷)或固定于木身上(例如,扫帚柄)。

        六、木制鞋靴楦(即用于制鞋靴的模型)及楦头,已制成或未制成,用于保存鞋形或撑大鞋靴。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制造工具柄的粗加修整或削圆的木材(品目44.04)。

        (二)为制造本品目的物品仅经锯开的木材(例如,锯成木块),但未加工成坯件形状的(品目44.07)。

        (三)餐刀、餐匙及餐叉用的木柄(品目44.21)。

        (四)帽模(品目84.49)。

        (五)品目84.80的木制铸模等。

        (六)机器或机器零件(第八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