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8 建筑用木工制品,包括蜂窝结构木镶板、已装拼的地板、木瓦及盖屋板(+):
10 — 窗、法兰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20 — 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40 — 水泥构件的模板
50 — 木瓦及盖屋板
60 — 柱及梁
— 已装拼的地板:
73 — — 竹的或至少顶层(耐磨层)是竹的
74 — — 其他,马赛克地板用
75 — — 其他,多层的
79 — — 其他
— 其他:
91 — — 竹的
99 — —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建筑方面用的木制品,包括镶嵌木制品,已拼装或可确定为未装拼件的(例如,制有拼装时用的雌雄榫、鸠尾榫或其他类似接头),不论是否装配有金属紧固件,例如,铰链、闩等。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木工制品包括细木工制品及普通木工制品。所称“细木工制品”,主要适用于建筑用的装配件(例如,门、窗、百叶窗、楼梯、门窗框架),而所称“普通木工制品”,是指用于建筑结构上的或用于脚手架、拱门支撑等的木工制品(例如,梁、椽、柱),包括已组装的水泥结构模板。但即使经表面处理用作水泥模板的胶合板也应归入品目44.12。
建筑用普通木工制品还包括胶合木构件,即由数块木料基本顺纹粘合而成的结构件,其中每件曲形构件的平面均与外加负载的平面成90度角,而一条笔直的胶合横梁是平置的。
本品目包括的蜂窝结构木镶板。它与品目44.12注释所述的木块芯胶合板及成材芯胶合板外观有些相似,但形成板芯的木方或板条彼此之间留有平行或格子形式的间隔。某些镶板仅由四边用一内部框架隔开的两片面板组成,中间的空隙可填塞隔音或隔热材料(例如,软木、玻璃棉、木浆或石棉)。面板可用木头、碎料板或类似板、纤维板或胶合板制成。镶板(与品目44.12的板相同)也可用贱金属盖面。这类镶板重量较轻,但很坚固,用作隔板、门板,有时还用于制造家具。
本品目也包括已拼装成地板(包括拼花地板)或地砖的实木块、板条及缘板等,不论是否有边。本品目还包括用木块、板条、缘板等在一层或多层支撑木料上拼装而成的地板或地砖,通称为“多层”拼花地板,其顶层(耐磨层)通常由两排或多排板条拼装的地板制成。
木瓦是将木材纵锯制得,通常一端(下端)厚度超过5毫米而另一端(上端)厚度不超过5毫米。木瓦的两边可再锯成平行形状,下端也可再锯成与两边呈直角线或成弯曲线及其他形状。木瓦的一面可从下端至上端砂光或纵向开槽。
盖屋板是将短圆材或木块用手工或机械劈开的木料。板的表面由于劈木工序留下了木的自然纹理。盖屋板有时沿其厚段纵锯制得两块盖屋板,每块板均有一劈面(表面)和一锯面(背面)。
本品目不包括:
(一)作室内地板用的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的多层板,这些板有一层薄薄的木质饰面板附于表面上,以仿效品目44.18的已装拼的地板(品目44.12)。
(二)有或无背板的壁橱,即使是做成可用钉或其他方法固定于天花板或墙上形式的(品目94.03)。
(三)活动房屋(品目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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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4418.74
马赛克地板用的已装拼地板是用许多单独的正方形或长方形组件组合而成的预制板,并可包含
“镶嵌块”(已制成正方形、矩形、三角形、菱形或其他形状的小木块,用作镶嵌物,以获得所需图案)。板条可根据某一特定图案装拼成诸如方格状、织篮形及人字形(参见下列图例)。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品目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呈原木状,不论是否经劈开、纵锯或切段(品目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四)活性炭(品目38.02);
(五)品目42.02的物品;
(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品目68.08的货品;
(十)品目71.17的仿首饰;
(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品目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但品目96.03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或
(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
三、品目44.14至44.21适用于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
四、品目44.10、44.11或44.12的产品,可以加工成品目44.09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除正方形或矩形外的其他形状,或者经过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的特性。
五、品目44.17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
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品目中所称“木”,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
子目注释:
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毫米,长度不超过100毫米。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
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品目44.01至44.06)。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品目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品目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品目44.07至44.09)。
三、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品目44.10至44.13)。
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品目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品目44.14至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品目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
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
品目44.14至44.21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苯酚(ISO)、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品目44.03及44.06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品目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品目44.10及44.11),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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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某些热带木的名称
对于品目44.03、44.07、44.08、44.09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法国国际农业发展研究中心”(CIRAD)、“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地方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