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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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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0.02 未加工的玻璃球、棒及管(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70.02 Glass in balls (other than microspheres of heading 70.18), rods or tubes, unwor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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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02 未加工的玻璃球、棒及管(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10  —  玻璃球

    20  —  玻璃棒

    —  玻璃管:

    31  — — 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

    32  — — 温度在0℃至300℃时线膨胀系数不超过5×10-6/开尔文的其他玻璃制

    3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实心玻璃球,一般通过模制或压制而成,或用双螺杆机制成,主要用作生产玻璃纤维的原料,也可用于制平版印刷板。

        二、各种直径的玻璃棒或玻璃管,一般通过拉制而成(制玻璃管时要与吹制工艺相结合);可有多种用途(例如,用于化学及工业装置;用于纺织工业;进一步制成温度计、安瓿、电灯泡和电子管或装饰品)。某些荧光灯管(主要作广告用)是拉制而成的,其整条中有许多隔段。

    本组包括“釉彩”玻璃条、棒或管(参见品目70.01关于“釉彩”玻璃的注释)。

    本品目的玻璃球必须是未经加工的;类似的棒及管也必须是未经加工的(即直接从拉制工序中制得或仅切割成段,其端部可经简单磨平)。

        本品目不包括成为制成品或制成品零件的玻璃球、棒和管。它们应归入与其相应的品目(例如,品目70.11、70.17、70.18或第九十章)。如已加工但不能确定其特定用途的,可归入品目70.20。

        本品目包括在本体加入荧光材料的玻璃管(不论是否切割成段)。另一方面,仅在管内涂有荧光材料的,不论是否经过其他加工,均不归入本品目(品目70.11)。

        具有玩具性质的玻璃球(任何包装形式的彩色条纹玻璃弹子及供儿童娱乐用的小包装各式玻璃球)应归入品目95.03。成形后经过磨光,作某种瓶子的瓶塞用的玻璃球,应归入品目70.10。

        本品目也不包括球形玻璃微粒(微小圆珠,直径不超过1毫米),例如,用于制造路标牌、反光标志及电影银幕,也用于清洁飞机喷气发动机或金属表面(品目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