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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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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0.06 经弯曲、磨边、镂刻、钻孔、涂珐琅或其他加工的品目70.03、70.04或70.05的玻璃,但未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配:
70.06 Glass of heading 70.03, 70.04 or 70.05, bent, edge-worked, engraved, drilled, enamelled or otherwise worked, but not framed or fitted with other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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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06 经弯曲、磨边、镂刻、钻孔、涂珐琅或其他加工的品目70.0370.0470.05的玻璃,但未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配

    本品目包括经过一种或多种下列方法加工的品目70.03至70.05所列各类玻璃。但本品目不包括安全玻璃(品目70.07)、多层隔温、隔音玻璃组件(品目70.08)或玻璃镜(品目70.09)。

    本品目包括:

        一、弯形或曲形玻璃,例如,特种玻璃(用于橱窗),它是用热弯曲的方法(在适当的炉子里用模具)将玻璃片加工而成。但是品目70.15的呈弧面或弯曲的玻璃除外。

        二、边缘经过加工(研磨、抛光、圆角、开槽、倒角、斜切、成形等)的玻璃。这些玻璃具有以下物品的特点,例如,桌面板、天平及其他衡器用板,观测孔板及类似品,各种招牌板、指板、相框等用的玻璃片,窗玻璃、家具用的玻璃面等。

        三、制成后经打洞或开凹槽的玻璃。

        四、制成后表面经过加工的玻璃。例如,经过打毛工序的玻璃(磨砂玻璃及以金刚砂或酸处理使其暗色的玻璃);冰花玻璃;用任何方法雕刻或蚀刻的玻璃;釉彩玻璃(即以瓷漆或玻璃化颜料加以装饰的玻璃);以任何方法(手绘、印制、加窗花等)使其具有图案、装饰和各种花纹等的玻璃,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装饰的所有其他玻璃,但用手工绘制成品目97.01所列绘画的玻璃除外。

        本品目不仅包括作为半制成品的平面玻璃(例如,无任何特定用途的玻璃片),还包括具有特定用途的平面玻璃制成品,只要它们不带框架、背衬,也未用玻璃以外的其他材料装配的。因此,本品目主要包括斜边或穿孔玻璃制成的指板(用于门或开关)和不论是否斜边、着色、带有图案或其他装饰的招牌板。

        另一方面,装于木料或贱金属上用作相片、图画等框架的玻璃片应分别归入品目44.14或83.06;单面印有图画的装饰用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应归入品目70.09或70.13;玻璃板制成的托盘,不论是否着色、带框及带柄等,均应归入品目70.13;用纸、纸板、毡、金属等作背衬或镶有框架的广告板、招牌板、地址板、镶板、字母、数字及类似的小块图案应归入品目70.20(如果装有照明装置,则归入品目94.05)。同样,用其他材料镶框或装镶的玻璃板如果构成机器、用具或家具的零件时,应与该机器、用具或家具一同归类。

        用于家具上的未用其他材料装框或装镶的玻璃板,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本品目;如与家具同时报验(不论是否已组装),并明显用于该家具上的,则应与家具一同归类。

        照相用玻璃底片(未曝光、已曝光或已冲洗的)应归入第三十七章。用导电金属糊压印出电路的玻璃板和具有电阻作用的金属带或装置的加热玻璃板应归入第八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