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0.14 未经光学加工的信号玻璃器及玻璃制光学元件(品目70.15的货品除外):
70.14 Signalling glassware and optical elements of glass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70.15), not optically worked: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70.14  未经光学加工的信号玻璃器及玻璃制光学元件(品目70.15的货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下列未经光学加工的物品:

        一、信号玻璃器(无色或着色),供安装于反光路标(例如,板、牌、柱等)或展示牌上,或作自行车、汽车等的简单反射器。这些物品通常是凸面的、半球形的或是具有平行槽纹平面的。它们能将射过来的光线(例如,车头灯光)加以反射,人们在黑暗中的远处就可见到。

        二、玻璃制光学元件(无色或着色)。本品目包括在制作中虽未经光学加工,但能产生某种所需的光学效果的元件。这类元件主要包括汽车车头灯、停车灯、方向指示灯、自行车后灯、交通路灯、某种浮标灯、聚光灯泡、小手电、手电筒、配电盘灯或仪表板灯等的透镜及类似品,某些普通放大镜所用的镜片及类似品。

        本品目还包括光学元件的毛坯和需进行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

        光学加工是先用粗磨料,然后再不断地用越来越细的磨料对玻璃表面进行研磨,其加工顺序为粗磨、修整、磨平和抛光。

        经过一道或数道抛光前的工序所制得的物品仍归入本品目。但一面或多面全部或部分进行过抛光,达到了所需光学性能的玻璃件不归入本品目(根据其是否装配的情况,分别归入品目90.01或90.02—参见相应的注释)。

        只对玻璃圆片或镜片的边缘进行过简单的打磨,但未作进一步加工的,不能视为进行过光学加工。

        本品目的物品一般是通过模制、压制或将玻璃片、带、块或板进行切割制成的。

        上述物品即使已镶框、装有架座或背衬反射面,仍应归入本品目,但明显成为制成品的不包括在本品目内(例如,品目83.10的贱金属制的标志牌、数字、字母和其他标志;品目85.12的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前灯、车头灯或停车灯)。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视力矫正眼镜或非视力矫正眼镜用的玻璃(未进行光学加工)(参见品目70.15的注释)。

        (二)球形玻璃微粒(参见品目70.18的注释)。另一方面,本品目包括用这些微粒涂面,准备装于路标或标志牌上的玻璃板。

        (三)经过光学加工的玻璃光学元件或非玻璃材料制的光学元件(第九十章)。

        (四)品目94.05的灯具和照明装置及其零件。